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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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