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_贵州省小投资项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32: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贵州省小投资项目”。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

505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4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

名胜)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确和规范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程序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2日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

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省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单位应是地、县国土资源部

门或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也可直接指定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

投资方负责。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地、州)和县级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由市(地、州)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

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八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

工作;

(一)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施工单位;

(二)委托工程监理;

(三)审定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审定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项目承

担单位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重大问题报承担单位上级国土资源

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

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

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

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

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

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

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自

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施工单位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

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

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负责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

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2003)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国家《财......

下载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