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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项目实施中,一方面要坚持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保证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项目实施的季节性较强,因而在实施中可以简化一些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以适应项目季节性的特点。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
1、按照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项目实施组织主体
项目实施组织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一切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三、项目实施准备
1、组织准备
2、项目承担单位的准备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1)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2)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3)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4)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5)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3、开工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上述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申报开工申请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已经确立,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备并通过分局核准;
3)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选定;
4)项目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5)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案已经明确,地方组织协调已经畅通。
4、项目公告
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区设立固定公告牌,并通过相关乡镇、村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当涉及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的,应在有关乡镇、村发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公告。当项目区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在有
关乡镇、村发布项目区拆迁补偿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工程、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联系方式和公告时限等。公告时限不低于15天。
土地权属调整公告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整类型、原则、依据,需要调整的土地面积、位置、编号、用途、质量等级、调整前后土地权利主体,对权属调整有异议者的陈述途径和方法、公告时限等。公告时限不低于15天。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四、工程施工
一)项目参与主体的责任
1、项目承担单位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项目施工单位
3、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
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项目设计单位
二)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2、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五、竣工验收准备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检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
设自检工作。
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2)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2、竣工验收标准、条件、内容、资料、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 21号)有关规定执行。详细内容见第四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叙述。
六、监督检查
一)监督主体
项目实施监督主体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项目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督内容
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
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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