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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
暂行办法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6-04-18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陕国土资办发[2004]17号20 04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投资(包括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代表投资方履行项目业主的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对具体项目实施进行技术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第二章实施准备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预算等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
第八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的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三)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局核准。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按照《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办法》的规定执行。5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领导工作;5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招标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决;对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中标施工单位不得对中标工程进行转包,凡中标施工单位私自转包工程的,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终止施工合同。第十七条项目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签署合格意见的,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规划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应当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在资金拨付前要对施工形象进度进行审查,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补助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拨付资金,严禁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二)有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报告;--(三)有项目竣工决算;--(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对竣工后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并提交相关技术报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由省厅组织审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用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
第三十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县政府投资和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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