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协议_土地开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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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协议书

(征地拆迁部分)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二○○年月日

第一章 协议各方

第一条、协议各方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贤英,职务:主任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联系电话:64409518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甲方作为征地拆迁主体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事宜。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范围、费用及实施模式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

根据市规划委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征用土地位

于,土地面积约公顷(约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公顷(约 亩),市政代征用地面积约公顷(约亩),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范围为:

(具体地块范围详见附件一)

征地拆迁准确用地范围、数据及标识以市规划委的钉桩测绘成果为准。

第五条、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结果,经双方协商,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常营大型居住区征用土地面积约公顷(约亩),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总费

用元人民币,大写:。总费用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含转工、病残、超转人员安置费)、企事业单位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其它地上地下青苗、林木、管线、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费及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等。

在一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如实测面积发生变化,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将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做相应调整,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在最终结算时结清。

第六条、实施模式

乙方在获得征地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代表被征地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与甲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负责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征地范围内的拆迁等工作。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

第三章 征地拆迁及付款进度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在2004年月底前完成规划范围内全部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八条、乙方按以下进度实施拆迁工作,甲方按拆迁进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元。

1、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B1、B2、B3、B4、B5、B6六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六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含甲方已预先支付乙方的元人民币拆迁费),(即甲方前2个月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第三个月支付人民币万元)。

2、2004年月底前,乙方完成C1、C2二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二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3、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1、P3、E1、E2、D五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五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即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4、2004年月底前,乙方完成P2、E3、E4三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三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约元)

第九条、在征用土地全部出让后,甲乙双方对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结算。

1、依据征用土地的实测面积,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做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

2、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不足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仅按照剩余部分数额结清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不足部分不再补齐。且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元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

3、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超出或等于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其余收益部分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乙方必须在每月初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用款申请书之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征地拆迁补偿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完成征用土地的一级开发立项、规划意见书申报、土地勘测、征地拆迁报批手续及缴纳征地相关税费的工作。

2、甲方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3、甲方有权监督并纠正乙方提供拆迁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地块范围。

4、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拆迁进度对乙方的拆迁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落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对所涉及的转居、转工、超转、病残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并按进度将自然平整的地块交甲方验收,因乙方原因导致土地征用不能按时实现,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负责协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用土地范围内被拆迁企业、被拆迁村民的思想工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具体的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

4、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征用土地拆迁工作以前,负责对已拆迁的地块进行管理。

5、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与征地有关的相关手续。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常营大型居住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必要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乙方在实施拆迁时需保证大市政建设的需要。

8、乙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用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用土地的限制。

第十三条、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一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若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应按规定继续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外,还需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日违约金按迟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依约完成各期储备土地征地拆迁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造成的,造成甲方土地延期交易,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期一日按甲方已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依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可相应调整。第十六条、违约金、违约期内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需偿付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

第十七条、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协议。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及附件在双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协议书的修改或变更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依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如果争议、分歧或索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宜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在委托工作实施过程中,双方工作均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落实,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确认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及其附件共页,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一)合作内容与方式

1、公司以《三亚市六道湾开发建设合同书》中所约定的补偿用地的 权益投入,兰海公司以补偿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对补偿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土地合作以三亚六道湾公司的名义 进行。

2、项目合作完毕后,项目所有收入,返还公司的补偿用地权益及兰 海公司对六道湾补偿用地的投资后,双方按2.5:7.5的比例分享该项目 的收益,即公司占25%,兰海公司占75%。

(二)项目开发规模、投资总额及开发进度

1、开发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上。

2、投资总额: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需要,兰海公司分期投入全部开 发资金,其中: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的投资总额 初步估算为5.4亿元人民币,后期开发投资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

3、开发进度:本项目计划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 作,其后三年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作过程中,公司负责对六道湾渔港码头进行开发建设。兰海 公司负责对六道湾补偿用地进行综合开发。兰海公司不享有六道湾渔港 码头的经营收益,亦不得在合作开发区域内从事与渔港相同、相似等竞 争或冲突的经营项目。

2、兰海公司同意按1平方公里的用地给予本公司5700万元(人民 币伍仟柒佰万元)作为公司投资码头建设的补偿。

3、若本公司对六道湾渔港码头的投资达2.5亿元以上,本公司获得合作开发补偿用地事项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给予1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补偿用地并投入本合作项目,兰海公司同意按《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第4.9.2条所约定的相应补偿标 准减半按实际面积给予公司补偿。

4、款项支付方式: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兰海公司一次性返还公司已 实际投入到补偿用地中的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所确定的数额为准,多退少补。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兰海公司一次性向本公司支 付投资码头建设的补偿款人民币1500万元,2007年年底前付清人民币 4200万元。

(四)其它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兰海公司在一年内未基本完成补偿用地的 征地拆迁工作,应按照三亚市政府批准的补偿用地面积以每亩2万元的 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兰海公司在四年内未完 成开发建设工作,或未返还公司地租,或未给付公司收益分成的,兰海 公司须按当时政府规定的本地区地租标准的两倍以政府批准的补偿用地 面积计算的地租收益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公司。公司获得违约金后,仍享 有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兰海公司已按《合作开发框 架协议》第4.9.4.1和4.9.4.2约定付清款项、以及本公司按程序审批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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