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_土地开发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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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范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1]30号)、《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3]135号)、《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和储备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五)因地制宜,达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六)与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挂钩。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提请当地政府组成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拨付以及使用监督,参与项目的论证评审、计划报批、检查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管护制、资金审计制和定期考核制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两报制度和逐级审批制度。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入库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纳入各级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所在区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三)申报项目建设规模

1、国家重点、示范项目的规模为: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曲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秒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2、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为: 土地开发:10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

土地整理: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

土地复垦:50-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2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

3、国家、省级补助项目的建设规模均不超过200公顷;

4、市级重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为:

土地开发:60-300公顷,地块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土地整理:8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土地复垦:30-100的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8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市级补助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超过50公顷。

(四)净增耕地面积

1、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2、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丘陵山区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平原地区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5%;

3、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4、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补充耕地的,其数量、质量实行按土地等级核算。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省重点、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其它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投资估算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工程量,依据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定额标准进行投资估算;

(三)项目可行性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原则上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由相应的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对本区域内的拟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联合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立项申请后,负责组织有关单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会审,并在30个工作日提出具

体审核意见。

(一)审核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审核的要点是增加耕地面积、投资额度、工程的可性性、开发整理复垦范围内权属调整方案等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上报国家、省级项目

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立项及审批,并附下列资料:

(一)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专家论证意见;

(三)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汇总表;

(五)涉及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项目区1:1万分幅现状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

(七)其他有关资料(如电子文档和有关影像资料等)。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

经过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批范围。上报材料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市级项目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开垦费的资金情况统筹安排,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有关的法规、制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项目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工程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期限如期竣工,并严格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和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按照市政府泰政发[2004]2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公告书;

(二)项目管理合同书;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书;

(四)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书;

(五)项目规划设计预算书等。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监理。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招标,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全面监理;县级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项目资金按省规定渠道拨付,其他项目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分期分批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报帐提款制”办法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市、区)财政局经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本级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业主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其中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及业主管理费根据规定分级分类提取管理费用。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省投资重点、示范项目,按省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确定审计单位,县(市、区)投资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确定审计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委托审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而终止,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对项目进行清算,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财务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并要主动接受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将通报批评、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整改不好的,今后一律不再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下达的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土资源部行业标准,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三)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成后的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六)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级重点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三)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3、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4、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7、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8、项目实施方案;

9、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10、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1、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12、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13、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4、有关影像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四)项目竣工验收步骤: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审计等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2、实地查验工程建设的数量、质量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3、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4、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五)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3、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竣工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 完成项目规划设计任务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出具验收意见,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统计。需调整土地权属的,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补充耕地储备库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新增耕地的管理和利用,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确认权属,并不断培肥地力,防止闲置和摞荒,加强管护,并建立管护跟踪制度,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加保护。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项自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从项目审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源要收集整齐、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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