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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国农办[2011]2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弄好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天之骄子(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报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咨询答辩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审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项目评审由国家农发办、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职人员组织项目评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机构承担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应当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本级负责的项目评审,并对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按照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实际,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本级负责的项目评审;对需上报国家农发办评审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意见;协助国家农发办组织评审项目的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评审权限:
(一)拟新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
(三)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四)其他需要国家农发办评审的项目。第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评审权限: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三)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四)报国家农发办评审项目的初步评审;
(五)国家农发办委托评审的其他项目;
(六)其他需要省级农发机构评审的项目。第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评审权限: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良种繁育项目;
(二)优势特色示范项目、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和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三)其他需要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评审的项目。第十一条 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本级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上报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指拟立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是指土地治理项目单位机构、人员状况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符合立项要求;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范围、经营机制、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方面符合立项规定。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是指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主要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技术参数科学、主体工程以及辅助工程合理。
(四)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是指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五)效益分析的合理性是指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经济效益分析中,土地治理项目主要进行费用效果分析,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进行财务分析。
(六)申报材料的规范性是指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等。
第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上述评审内容,制定项目评审指标,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集中评议(含复议)、实地考察、咨询答辩、形成评审结论等。
(一)评审准备是指评审单位针对项目特点,拟定评审方案、选择评审专家并组织培训等工作。
(二)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独立审阅项目申报材料、提出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形成评议意见。
复议是指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对集中评议所提问题提交补充材料的再次评议。
(三)实地考察是指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活动。
(四)咨询答辩是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专家质疑的问题,由项目建设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答疑。
(五)形成评审结论是指专家组根据集中评议、实地考察等结果,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一)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申报材料规范等。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可行: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
2、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立项条件的;
5、农民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的;
6、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第五章 项目评审专家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所需要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经济、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内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且对评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解聘、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评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项目评审管理人员,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业经费中,安排与项目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肃工作纪律,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影响专家的评审结论。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将项目评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及综合检查范围。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应当将项目评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组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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