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推荐)_n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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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 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滚西

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2、使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劳动者派遣的定义: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劳

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性质: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行使与承担劳动者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劳务派遣的特点

1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2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3劳动争议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劳动的争议由当事人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劳动者派遣的成因:1降低劳动管理成本2促进就业与再就业3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4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

内容:1资格条件(注册资本最少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3合同体系(形式用人主体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

3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指企业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工资协议的行为。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

一、由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2、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熟练的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4、取得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资格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

二、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1、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确定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1、坚持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一致的原则

2、真实反应委托方的意愿,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情况

3、对企业集体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的进行调节,避免突发事件和冲突事件的发生

4、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目的作用:

含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目的:调整、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的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作用:1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3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2、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当地工资指导线水平

3、制定工资指导线实行协商原则

工资指导线意见:

上线:又称预警线,是对工资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提出的预警和提示。

基准线:是年度货币工资平均增长目标,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合理的工资增长水平。

下线: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企业的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适用的年度内允许零增长或负

增长,但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内容

含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通过科学的方法,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分类:年工资收入和月工资收入,按高位数(较高水平)、中位数(平均水平)、低位数(较低水平)三种标准反映平均水平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

1、能够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提供条件

2、有利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转变职能

3、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

4、为新办企业在确定雇员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也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荐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雇主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2、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出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3、工资协议的审查

1)工资协议签定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3)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4)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

4、明确工资协议期限,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应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种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6、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7、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劳动者健康检查制度(员工招聘健康检查、企业员工的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从企业组织体系上规定企业各类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使各个层次的安全卫生责任与管理责任、生产责任统一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对安全卫生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安全技术领导责任;各只能部门、各级生产组织负责人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卫生负责;工人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义务。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2伤亡事故报告3伤亡事故调查4伤亡事故处理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费用的类别:

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建设费用

2、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更新改造费用

3、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费用

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费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治费用

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费用

7、工伤保险费

8、工伤认定、评残费用等。职业安全卫生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1、企业最高决策部门决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并应提前下达到中层和基层单位

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具体目标,提出本单位的自编预算

3、自编预算在部门内部协调平衡,上报企业预算委员会

4、企业预算委员会经过审核、协调平衡,汇总成为企业全面预算,并应在预算期前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5、编制预算费用

6、编制直接人工预算

7、根据企业管理费用预算表、制造费用预算表和产品制造成本预算表的相关预算项目对职业安全卫生预算进行审核。

营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环境:营造劳动安全卫生环境是预防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基本对策。

一、营造劳动安全卫生观念环境(预防为主,防重于治)

二、营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环境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3、奖惩分明

三、营造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环境。

1、直接使用安全技术和无害装置、无害工艺;

2、完善劳动场所设计,实现工作场所优化(科学装备、布置工作地;保持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正确组织工

作场所的供应和服务;劳动环境优化)

3、劳动组织优化(不同工种、工艺阶段合理组织;准备性工作和执行性工作合理组织;作业班组合理组织;工作合理组织)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

特征: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377

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劳动争议主题划分:

1、个别争议(10人以下)

2、集体争议(10人以上)

3、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1、权利争议

2、利益争议。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1、劳动合同争议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等。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2、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及时处理,着重调节

企业调节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

1群众性2自治性3非强制性。调节为与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调节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

2、主持调解的主题不同

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4、调解的效力不同。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总数的1/3。调节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一、调节委员会的设立 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节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调节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节

3、监督和解协议、调节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调解委员和调解员的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态,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节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申请自愿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解委员会调节劳动争议的原则:

1、自愿原则:1)申请调解自愿2)调解过程自愿3)履行协议自愿,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2)调节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

4、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 成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袁辉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二、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含义: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范

分类:

1、仲裁庭制度

2、一次裁决制度

3、合议制度

4、回避制度

5、管辖制度

6、区分举证责任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 含义: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提请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员的人

权利:

1、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地利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义务:

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是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3影响的广泛性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调节不成或不愿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

2、调查和调解

3、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4、与协商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

5、人民法院的支付令。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为30日,审批应在7日内。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5日内作出回应)

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受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请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说明理由;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到答辩书后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开庭和裁决

三、仲裁开庭裁决的普通程序

1、有书记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的几率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难做结论或疑难案件,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四、仲裁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延期的不得超过15日

五、先行裁决与终局裁决

六、裁决书

七、裁决书的效力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的方法:

1、按照劳动争议自身的规定性进行分析

2、按照承担法律责任要件进行分析。

劳动争议自身的规定性分析要点:1确定劳动争议的标的2分析确定意思表示的意志内容3分析确定意思表示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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