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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的运行框架
摘要:在劳动关系领域中,邓洛普首先运用系统理论的模型来探讨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关系是社会系统中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独立意义的一个特别系统。劳动关系既非单纯经济的也非单纯政治的,区别于社会系统中其他部分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劳动关系系统在其每一个阶段都包括行为主体、环境以及意识形态和规则网这四项基本要素。系统论以其统合模式对劳、资、政三方的经济、政治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基于中国的复杂的劳动现实和众多的劳动者这一情况,以及中国正处于发展中这一事实,中国的劳动关系的运行框架与西方发达国家区别很大,并且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雇主和政府的三方主体而言,中国则是工会、雇主、政府和民间组织团体
关键词:劳资关系;工会;政府;维权
一. 系统理论 1.1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实行战时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战后与社会主义阵营进入冷战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国家并未放弃使用国家干预。新的技术革命,垄断的新的发展,垄断资产阶级的改良措施,国家干预的加强以及资本家使用新型管理和剥削手段,都使得劳资关系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如此,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并未发生根本转变。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缓和劳资矛盾冲突,调整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邓普洛试图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一个涵盖广泛、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理论,系统论由此被引入劳动关系领域。1.2 系统方法是一种从总体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的研究策略。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系统论中,行为主体、环境以及意识形态是构成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要素,规则是受这些要素影响所形成和变化的劳动关系系统的产出,产出的规则又反馈回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中作为各主体的规范和准则。
二. 劳动关系运行框架中的中国政府
在劳动关系主体的构成中,政府总是一个不会被排除在外的角色。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政府很大程度上起到着调解员和服务员的功能。一方面,政府通过国家立法,从法律上对涉及到劳资关系中的各种制度、规则、原则、标准、条件等进行明文规定;另一方面,当劳资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或者难以在劳资内部通过自我调和的问题时,政府就起到调节利益平衡的作用,作为中间人在两者间缓冲,从而容易让两者间形成最终的相互让步或者妥协。其次,西方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在面对难以调和的重大冲突的时候才会采取一些强制手段,对不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行干预,从而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
在中国,由于中国独特的历史和传统理念,使得中国政府的角色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很本质的区别。中国的政府一方面以立法和司法的形式对劳动关系中的雇员和企业家予以保护;另一方面,政府总是很积极的以各式各样的形式参与到本应该由劳资关系内部自己解决的事情中,往往变相的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或类公权力进行强制干预。虽然中国人口众多的现实使得劳资关系很难得到缓和,因为劳动力严重富余,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没有公权力的大力维护,很难得到保障,但是,政府变被动、不得已而干预为主动、获益式的干预总是难以令人放心的,更何况在政府参与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为某些利益而牺牲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非但没能积极的改善劳资矛盾,而且还会激化矛盾,引起劳资危机。总的说来,中国政府在劳资关系的运行框架中既担当裁判员,同时也参与进游戏自己投篮。政府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对劳动系统领域的问题和矛盾予以干预,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网,制定“游戏”制度和调解制度,并且通过实际的干预活动影响改善劳动关系环境,规范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条件、生产环境、生活环境、福利条件、工资待遇等。通过长时间的政府干预和积极影响,劳资关系中的意识形态也会产生很大变化。在中国,立法明文规定了不允许工人组织进行罢工运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人维权的行动。
三. 劳动关系运行框架中的中国工会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中国的工会有着与外国工会与众不同的地方。外国的工会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以工人利益为代表的工人自治团体,但是在中国,工会具有国家性质。中国的工会依照工会法也采取民主集中制选拔管理层人员。但是中国工会的实际作用却十分的耐人寻味。按照西方工会的功能来说,工会是工人阶级维权的产物,是工人个体由于力量单薄而集合成的群体形式,从而能够更好的与雇主进行关于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在中国,工会总是摇身一变成为政府控制、防止工人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组织。在中国的劳资冲突中,工会非但没有站在工人的立场上为工人的利益说话,而往往是帮助政府进行维稳,打击工人维权的积极性,甚至帮助资本家和雇主对抗工人的维权行动。他们总是积极的介入劳资关系问题的自我解决过程中,往往代表着政府参与到劳资纠纷中。由于工会的这种负面作用,总会导致劳动者维权的困难乃至失败,从而难以成功的改变劳资环境。同样,这种负面的介入直接打压了劳动者的谈判能力,致使劳资领域的意识形态总是难以形成一致,而是一方只能迫于无奈而被动屈从于另一方。另一方面,工会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促成了企业的规则网的形成,工会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指定规则,但是却是变相的不论好坏的维护了企业的规则制度。
四. 劳动关系运行框架中的中国民间组织团体
中国的工会往往代表不了工人阶级,所以中国的民间组织团体就自发组织起来代表工人,为工人维权而努力。在中国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工会经常充当帮助企业或者资本家维持原有的不公正的规则的角色,而民间组织团体则是发挥了原本工会应当起到的作用,为工人奔走、争取更好的条件、待遇和环境。民间组织团体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劳资关系中的规则制度向着更好更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进步和改革。虽然在某些意义上说,民间组织团体可能与工会存在着对立的可能,但是民间组织团体的努力却会积极的推动着政府的保护劳动者的行动。通过民间组织的努力和行动,政府能够更好的感受到民间劳动者的需求和期望,从而通过立法方面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劳动者予以更多的保护。而且,这种努力也能够给予企业很大的压力,从而让企业和资本家能够感受劳动者的要求,能够促进劳资关系中意识形态的形成和进步。民间组织团体在中国的劳资关系中越来越发挥出其作用,尤其是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最为突出。五. 劳动关系运行框架下的中国劳动者
在中国这个人员多达10几亿的国家里,劳动力也极度富余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总容易受到企业或者资本家的侵害。他们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权益由于这种现实的原因,总是难以得到保障。他们在面对企业和资本家这种雇主的时候没有谈判的优势和基础,而他们也改变不了工会的性质,国家立法也离他们很遥远,规则和制度也是由企业的雇主制定的,主要体现的雇主的利益而容易忽视劳动者的这些权益。他们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虽然是当事人的地位,但是难以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地位。法律不允许工人的罢工行为,政府除了在立法中对他们予以政策上的保护,但是在实然的层面却欠缺保护的力度,工会更多的是维护那些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企业以及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为借口打击工人维权的行为,也少为工人们奔走维权,而规则是企业制定的,环境是企业提供的,加之自身生存的需要和自身力量的弱小,都使得劳动者本身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难以通过自我的努力和争取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基本上只能被动的接受已有的现状和规则。他们在劳动关系领域更多的是以被动接受者的角色而存在。
总结:中国劳动关系系统中,虽然工会的作用有所不同,社会环境与西方的情况差异巨大,但主体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形式没有本质变化。中国劳动关系系统中,民间组织反而替代了工会原本的作用,推动着制度规则的制定,影响着雇主与政府的态度,为劳动者进行维权,代表劳动者伸张自己应得的权利和权益。同时,制度和规则在运用的过程中,不合理的地方会受到劳动主体的批判,乃至抵制,从而劳资主体反过来影响着劳资制度规则的制定和改变。中国工会是现行规则的维护者,是现存环境的协助者,也是政府的协助组织。劳资环境的改善也侧面促进着劳动者的维权,雇主规则的制定和政府制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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