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_食品安全法培训及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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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何时实施?实施时间:2009 年6 月l 日起。

2、《食品安全法》 颁布有哪些目的和意义?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3、什么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4、食品卫生含义是什么?食品卫生是指:(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5、什么是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 类1513 种。

6、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7、国务院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他们是如何分工的?

答: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8、谁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9、谁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哪个部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1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12、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13、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他们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参加工作。

14、什么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5、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何种审批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1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哪些要求?(1)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7、国家对保健食品有哪些主要规定?(1)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药食两用物质。(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18、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组织和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9、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 食品安全法》 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类预案。2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记录可查吗?有。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1、对于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该如何处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应包括:

全面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即将召开的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内容。

二、“六五”普法的大战略目标任务,应当完成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为建立法律统治社会创造条件。

(一)、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

多年来,人们习惯于使用“法制”这个词,諸如“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法制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等。但是,时至今日,“六五”普法在即,仍然停留在“法制”这个层面上,普法工作就有不能与时俱进的泡沫普法之嫌,“六五”普法规划也很难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因此,适时地把“六五”普法目标任务设定在应当完成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大战略上,不但是普法宣传教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对发动全民共同打造法治生态环境,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制不能等同于法治,更不能替代法治;二者有联系有区别,不能割裂也不能混淆。“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是指法律统治国家的理论、理念和方略。“法治”强调的是一个国家法律统治地位和一种治国理念的主导作用。这种强调,究其内核不仅包含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的科学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活动。进而言之,法治所指的法强调和单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强调法治就是强调在我国法律体系及司法体制基本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比较完全地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与民众意志,并能最大限度地展示个人意志与行为自由的和谐的社会状态。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在全社会各个层面建立法律统治。为此,完成转变则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法治而不是法制。众所周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就已经认识到法律在改革开放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要逐步走向法治。当时小平同志就特别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将其写进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1998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其载入宪法,这就把依法治国这个党和人民大众的统一意志上升为最高的国家意志,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法治的本质特征就是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法治这种宏观的治国方略能实现一种理想的法律统治秩序,而仅仅靠法制是不行的。所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首选之道。

再次,要树立和弘扬法治观念而非单纯的法制观念,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制观念仅仅限于法律制度这个层面,依此很难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习惯,更难以形成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积极状态。而法治观念的内涵丰富,质地充实。它包括社会主义民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以法治为前提和基础,它决定着法治的性质和内容。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其核心内容是依法享有、行使自由的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而公平正义观念则是在法律运行各个环节中得以充分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是法治的本能。法治中的权利义务观念是法治国家的公民不可或缺的,是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完成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轴心。

(二)、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

首先,要排除人治,只能依靠法治而不是法制。我国几千年的统治传统是重人治轻法治,普法教育是当代明法于众的重要举措。法律“六进”着眼于明法,还没有着力于打造法治理念。人们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深恶痛绝,但还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法律统治人们的头脑则是最重要的。评价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了现代文明的标尺就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六五”普法应在如何凸显法治排除人治这个治理社会的深层次上,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实施强制教育,并将此纳入选人用人的机制中。

其次,要实现主权在民、政治民主,也只能依靠法治而不是法制。“六五”普法要把主权在民、政治民主作为主线去描红、描重、描粗。最近,中央组织部门创建的“民意直通车”,直接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并借此考核政府选人用人满意度。诸多社会现实证明,法制不必然地排除人治,也不必然地实现政治民主,只有法律统治人民的观念形成优良的法治生态环境时,才是法治社会,才能充分体现主权在民。

再次,要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是只能依靠法治而不是法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走向法治,但尚未走到法治;是法制社会但不是法治社会。所以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不是必然地掌控,而失控则是必然的。因为在法的约束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无视法律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只有法制转变为法治,以权利制约权力,把治民向治吏倾斜,才是法治状态下的民主政治。

(三)、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是科学,法治更是科学,“六五”普法的大战略就是要在科学发展上开创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

首先,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础已经奠定,转变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五五”普法期间全国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党中央政治局每年都要举行法制讲座,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为打造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础创造了条件。各省市也都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普法载体,“法治”一词当仁不让的载入“五五”普法的主流载体。继而在中央媒体的“普法神州行”的带动下,全国各地积极组织地方主流媒体对“五五”普法开展集中采访宣传活动,进行广泛性、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并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同时还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各级普法讲师团,农民普法活动室,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网上知识大赛,动漫作品大赛等;特别是中央主流媒体的“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治视界”、“经济与法”以及地方的“文涛拍案”、“以案说法”、“案例指导”等不胜枚举的栏目,极好地创造了“六五”普法完成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有利条件,为全社会确立法律统治、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法治政府的建设势在必行,转变的内在动力已经形成。“五五”普法开始后,全国普法办就提出了创建“法治城市”的要求,这里创建的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充分显示了全国普法办的高明和前瞻性。此后,全国各地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法治乡镇”等活动,更为“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作出了很好的铺垫。

再次,法治文化建设已经全面推进,转变的时机已经成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重点强调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吹响了号角,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六五”普法目标任务应当是完成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这个大战略的设定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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