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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教育 —起源与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反映了美国民主的发展过程,从几乎没有专业标准,自由职业被男性白人有产阶级垄断的共和国早期,到让后殖民地时期,那些唯一受过的法学教育是在律师事务所短暂实习几年的小镇律师无法想象的现在。法学教育与它在20世纪最早的起步阶段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如今的法学院比几十年以前有了更为丰富的内容,一些新的课程,如公民权利法、妇女权益法、就业歧视法,以及最新的全球法研究,都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被直接补充到传统课程当中。
现在,美国共有185所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它们拥有约2000名全职的法学教授。(注:在美国,法学院必须达到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包括设施、图书馆藏书、师生比例、课程安排等等,才能获得其认可)其中,107所为私立法学院,另外的78所为公立法学院。私立法学院的运行经费,依靠学生的学费和校友的捐助来维持,而公立法学院则依靠所在州立法机构的拨款来维持。美国的法学院为本科后教育,而非本科教育,(住:美国的法律教育没有本科生,在法学院就读的均是在其他学科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准入制度相当严格,同时取决于本科期间的高学分和标准化录取考试(法学院入学考试)的优异成绩。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有5000名申请者竞争170个名额。同时,高昂的学费也是一道很高的门槛。私立法学院的学生每年大约需要支付3万美元的学费和其它费用。即使是在公立法学院,那里的学生每年也必须支付1.5万到2万美元。因此,许多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负有10万美元或者更多的债务。
从1971年到2001年秋天,被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法律博士(毕业生获得的是法律博士学位)的招生总数,已经从大约91225人增长到127260人。其中,有大约21000人选择的是非全日制课程项目,这种形式的学习,通常需要花费4年才能取得学位。余下的大部分学生选择的是全日制学习,这种形式通常需要3年时间拿到学位。2001年秋天,约有45000名新生进入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其中有49%的新生是女性,21%的人属于少数民族。
这些法学院不仅控制着让谁进入法律专业领域,同时也决定了他们毕业后的机会。大多数精英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被高收入、高威望的工作录取,比如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然而,比较差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则经常陷入找不到法律职业相关工作的困境。
这种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本科后的三年教育、专职的教学人员、标准化的课程、案例教学法,是逐步发展起来的。直到20世纪时,这种体系还几乎不存在。在美国人反抗英国统治的革命中,他们拒绝贵族和垄断。在美利坚合众国初期,这种意识发展成为对专业特权和专业组织的强烈的民主怀疑。在大多数州,他们不再强制设置对律师的教育背景与资格考试的要求,而最多只要求几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经验。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仍有一些法学院成立了。例如位于康奈提格州西部的著名的利奇菲尔德法学院和与威廉及玛丽法学院、哈佛、剑桥有联系的几个大学法学院。这些早期的法学院为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培养了许多法律职业的领军者。但是,这些法学院对入学者仅要求高中学历,并且仅安排一到两年的学习。他们只聘请兼职法律从业者授课,学生们通过听课,阅读与法律相关的论文和评论来学习。
变幻之风于19世纪70年代吹起。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欧洲大学(尤其是德国大学)的名望、工业管理和政府对于受过教育的人才的渴求,这一切造就了对经过训练的专家的信任以及对组织化的专家的需求。为了建立进入法律专业的新的教育和考试标准,以及对律师与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和不合格人员的淘汰机制,那些行业领导者成立了新的律师协会,例如,在1870年成立的纽约律师协会和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
改革者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教育、实习和能力的标准。但是他们也希望借助这种新标准将在新移民浪潮中来自南欧的律师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他们的目的是取消以前律师行业的准入标准,例如,见习期、在夜校和非全日制学校的学习等,而将法律职业保留给那些拥有大学学历的人,尽管那时候只有占总人口2%的人拥有大学学历。直到20世纪后期,上述最后一个目标才得以实现,到那时人口中超过25%的人拥有大学学位。
哈佛法学院是领路先锋。从1870年到1900年,哈佛的Dean C.C.Langdell 和他的同事创建了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哈佛要求入学者经过大学的训练甚至是拥有大学学位。它建立了一种三年连续学习的课程,在此期间每门课程都有定期的考试,并且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予以淘汰。为了将法律作为一门严密的科学来讲授,哈佛将法学课程限定到私法领域,规定了第一年教学计划,包括侵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也被当时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采纳并延续至今。它聘请全职的法学教师。哈佛的老师出版了第一部法学教科书,并且使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掌握法律案例的关键材料,通过与老师的交流来积极、互动地学习,而不是消极地听讲。每个班级的优秀学生将被挑选出来编辑《哈佛法律评论》,该期刊刊载法学教授的学术成果以及法学院学生对案例和法学发展的见解和评论。法律评论的经历将视作成为高等法院法官、大城市律师事务所成员和法学教师的一份重要资格证明。
哈佛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各个学校之间传播,最终被所有的学校采用。批评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几乎很少涉及与法律实践相关的内容。没有涉及审判技巧和起草法律文书的训练、没有涉及立法和行政裁决的内容,而这些已正在取代判例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没有涉及社团组织法和管理法的内容。辩护者则认为,上述情况的确存在,但是这种教学方法教授的是一种“像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的普适技巧,这种技巧可以被毕业生灵活地运用到任何实践情况之中。法学院的其它课程,例如“模拟法庭”,是案例教学法的补充,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能够在真正的法官团面前,对虚拟的案件进行辩论。
1920年以后,一群名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批评者对哈佛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只教授一些形式上的法律和法律原则、法律教条。他们说,法官给出的判案理由很少是做出决定的真正理由。他们主张,法律应该作为一种社会产物来研究和教授,它产生于社会矛盾之中,并且为社会利益和政策服务。现实主义者敦促学者们使法律与社会科学融合,引入对法庭和法律机构、法律程序的经验性研究,并且教育学生在社会政策的基础上讨论问题的解决方案。
现实主义者的这项计划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中获得了巨大的推动力。新政吸纳了大量的法学教授作为法律起草者和大量律师进入政府部门。新的联邦管理体制吸纳了大批法学毕业生进入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新政中有经验的人在二战结束之后,被法学院聘请为教师,同时,他们也为法学院带来了新的立法领域的课程,包括税法、劳动法、证券法、反托拉斯法和工业规制法。案例教科书变成了案例及资料教科书,这些资料包括情况说明、行政机关规则、政府报告和社会科学研究。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社会剧变为法学教育带来了几波新的变革浪潮。种族平等运动和女权运动为公民权利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增添了新的课程内容,公民权利法也第一次成为宪法的核心主题。新的社会调整内容,尤其是对环境的调整,创造了对于新的部门法——环境法的需求。
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创建了一个由联邦资助的法律援助计划,以服务那些贫困的委托人,并代理他们进行诉讼。这一计划和其它基金会资助的“济贫法”计划,促使法学院建立了实习律所,即学校内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律所里,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的同时,不只是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还可以在开业律师和实习律所教师的监督下,学会为真正的当事人代理案子。
这些新社会运动也改变着法学院的人数。到20世纪70年代,南方的法学院还拒绝接受黑人学生,北方的法学院也只有极少的黑人学生;那时,黑人和拉美学生只占每个班级的10%左右。1970年以前,法学院对女学生有严格的限额;在1970年到1990年,女性学生的招收比例从4%上升到了50%。为了容纳这些新学生,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美法学院规模扩充了一倍。
行政管理和规制法,济贫法和环境法,公民权利法,都是对外部挑战和改变的回应。法学院也开始对学术界内部的知识挑战作出回应。在20世纪30年代,法学院没有认真对待其它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这些其它的社会科学都处于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20世纪70年代,法学教师开始主动将其它学科引入到法学研究和教学中来,它们包括道德和解析哲学、社会历史学、男女平等地位研究、政治学和犯罪学。最有力和最深入的联盟是法学与经济学。一个又一个的法学领域,开始借用经济学去解释哪一种法律规则和规制是高效的,并且应该大量采用。自从几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教授成为了联邦大法官,经济理论和经济原因现在普遍出现在大学的法律文献中,也经常出现在法庭意见中。新的法学教师,尤其是那些精英法学院的教师,现在经常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同时,还拥有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哲学或社会学的博士学位。
法学教育下一个已经开始的变化是清晰地朝全球法律研究的方向发展。美国已经开始扩展其毕业生计划以进行外国法律学习,逐步允许更多的外国人参加正规的法律项目,并且输送一些毕业生到外国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律学习。法学课程也开始扩展到跨国界的法律领域,特别是跨国的商法和国际人权法,还有一些特别的区域的法律,比如中国、日本和伊斯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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