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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答教育法学的特性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2.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经验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3.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手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制活动。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而事实证明,保证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仅仅靠“人治”,靠领导人的“开明”,或者单纯靠行政手段干预,都是不稳定的,必须实行依法治教,保证教育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纵向型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转移到以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教育关系与一定范围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并存的教育法律关系的新格局。改革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平等主体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各种社会组织的联合办学关系等,都是合同关系。教师管理也要逐步转移到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聘任制,它的基础就是一个聘任合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和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依法治教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须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学知识,以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指导依法治教的实践。(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和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已有很长的历史。自从社会有了法,人们就感受到法的力量,受到法的保护或受到法的惩罚,自然就要思考法是什么,评价现行的法及人们的法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工作不仅全面启动,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全面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态度,对于法律的评价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要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则更为重要。不能设想,一个对教育法缺乏了解的干部、教师,会严格遵守法,正确执行教育法。因此,必须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行动上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六项义务,其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第一项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该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五项义务,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等,也都要求教师应具备教育法制的基础知识,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方法。因此,在教师继续教育中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比较系统地学习教育法学有关知识,无疑会提高他们从法律角度分析各种教育现象,运用法律方法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调处有关纠纷的能力,更全面、准确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教师。
(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学习教育法学,不应当只看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要通过学好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并且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只有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公民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才能使依法治教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之日,就是依法治教实现之时。广大教师负有带领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责任,必须首先自己学好,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
2.请谈谈如何用比较研究法学习教育法学。
答;比较研究法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教育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方法,揭示出教育法的本质,进而认识教育法的发展规律及趋势的学习方法。比较研究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同时并存的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进行的比较。运用比较研究法,应当注意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对可比的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才有意义。
3.我国教育法的特性如何?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他便具有一般发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统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和学校,学校和老师,学校和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和学生,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及其复杂的。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简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案例一: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2.案例二: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
“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你认为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对此应有哪些思考?
答: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3.案例三:一个和齐玉苓案雷同的案件
1994年,张广荣参加高考,虽然自我感觉还不错,但她的结果也和齐玉苓一样——名落孙山。没能上成学的张广荣回到了家乡干农活。可是四年后,张广荣听一个朋友说起来一所中学里有个与她同姓名的女老师,那个“张广荣”大学读的学校恰好是张广荣当时所报考的。
张广荣几乎没有费太大的劲就查清楚了那位“张广荣”老师的真名叫任敏,让张广荣吃惊的是,为任敏一手操办冒名入学的人正是任敏的公公——他是张广荣当年的数学老师,正是他对张说,“你没有考上。”而张广荣却信以为真。
1998年9月,张广荣将任敏告上了法庭,张提出了被告应向其赔偿物质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和赔礼道歉的要求.经过2年的时间,总算有了结果,2000年8月,法庭裁决,被告向张广荣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9000元。
请依法分析张广荣一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 答:此案属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思考: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防止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发生,避免对受教育主体构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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