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_劳动纪律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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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纪律管理及

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市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搞好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三条

搞好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必须把政治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奖惩严明。

第二章

职工守则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工作。

第五条

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

第六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搞好安全生产,做到文明施工;

四、爱护国家财产,爱护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和工具,节约原材料等;

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办私事、不干私活、不消极怠工,不寻衅闹事,维护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七条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知识和技术操作水平。

第八条

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九条

企业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均按公司各岗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与假期

第十条

考勤是对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所建立的考核制度,它是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为企业按劳分配提供的客观依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请假应按以下规定的手续办理,并取得相应的凭证。

一、事假

1.职工确因有事需本人料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工人批假权限为:班组长1天,部门领导、工长3天以内;主管领导、项目经理为5天以内;超过5天以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管理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部门领导批准,5天以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中层副职以上按其管理权限办理。

2.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一般不批准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应持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的手续办理。试用期(见习期)期限顺延。

3.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上班,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否则,超假工日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遇有非工伤、疾病,其伤病假天数仍按事假处理,超过部分必须取得相应凭证,方可按伤、病假处理。

二、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休假,应有项目部证明和医生诊断证明,并取得企业安全部门签认后方为有效。伤情严重,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工伤医疗的申报手续。

三、病假

1.职工看病必须请假。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急诊除外)出具的病休证明,并在休病假前及时交考勤人员登记方为有效。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遇有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的医疗期内,必须按规定交验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医疗期满后,应交验医疗单位病情诊断证明,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婚假

职工在工作地结婚时,须持结婚证书请假,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另给7天优待假。职工婚姻关系在外地,本人申请到外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2.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3.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4.女职工的婴儿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5.女职工产假已满,继续休假照顾孩子到6个月者(继续休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其独生子女费由发至18周岁减至14周岁),需由本人事前提前书面申请,经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6.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不享受生育假,其假期按事假处理。

七、年休假

按照国务院2008年1月1日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十二条

职工请假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核批准,在劳动部门办理好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生产、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经续假尚未上班者,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假期和考勤管理,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公司施工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能源方

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六、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坚持按政策办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和企业有其他规定给予奖励的。

第十六条

职工表现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可根据贡献、影响、功绩的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晋升工资、通令嘉奖、评选文明先进个人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在本职工作,公益事业或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但不够上述授奖条件的职工,可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审批

一、记功、记大功、晋升工资、通令嘉奖、评选文明先进个人,由公司审批核准。

二、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申报权属于公司。

三、管理人员的各种奖励,按聘任权限审批。第十八条

奖励的实施

一、给予职工行政奖励,需征求工会意见并组织进行认真讨论和评选,整理事迹材料,然后逐级上报,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

二、一次性奖励必须按照条件,表彰在施工生产、工作、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模范个人和先进集体。

三、荣誉奖和物质奖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四、给予职工各种奖励,应采取会议和书面的方式宣布,然后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于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发给证书。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职工生命和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损坏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浪费人力、原材料、能源,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企业财产,损公肥私,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职工打击报复和支持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的;

八、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私分私占集体财产,抢占住房的;

九、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条

职工犯有第十九条所列错误之一者,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危害程度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被判处徒刑、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或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的,予以开除。

二、被劳动教养、拘留的,企业应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适当处分或辞退。第二十二条

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其本人基本岗薪或基本工薪下降一个类别或一个档次。

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只发给生活费。

三、受各类处分的人员,遇有企业调资时,不执行调资规定。

四、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因本人责任受传讯,治安裁决期间停发工资。

五、对于有第十九条三、四项行为的职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金额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非机械手操作机械,除批评教育外,要扣发当月工资的10%。造成损失的,按本条第五项处理,如原操作手负有责任,也按此办理。

七、因寻衅斗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病假证明,伪造、涂改病假证明,一经发现,其病假工日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旷工扣发工资。一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一日处理。

十、职工在工作时间不许饮酒。如违反规定的,各级领导(包括班组长)有权停止其工作,停工期间视为旷工对待。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

一、警告、记过处分,公司下属单位即可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二、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由公司审核批准。

三、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管理和聘任权限办理。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实施

一、处分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对犯错误者,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严肃批评,热心帮助,处理适度。

二、实施处分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初犯、屡犯、当时的环境,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历史地、全面地考虑决定。对错误的认识较深刻,有悔改决心的,可以从轻处理(其中情节轻的可免于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可以从严处理。无论给予职工何种处分,都要征求工会的意见。

三、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同一过失,不得给予两种纪律处分和两种经济制裁。处分应及时,不得无故拖延。在实施纪律处分前,要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

四、审批职工的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所犯错误之日起,受开除处分的不超过三个月,其它处分不超过一个月。

五、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后,应通知本人,并采取会议或书面的方式宣布,然后将本人书面检查材料,调查旁证材料一起存入本人档案。

六、给予职工开除处分,须由总经理提出,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征得工会同意,并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除名是对长期旷工的一种处理。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除名的批准权在公司。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的双方均可在发生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申诉期间,应正确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力,杜绝过激行为,避免矛盾激化。对于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害、污秽他人身体、衣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予以加重处理。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作为《劳动合同实施细则》附件之一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条款如与国家和***市的规定相悖,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表:

一、职工处分申报表

二、职工奖励申报表

三、职工开除(除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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