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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请阅读下列短文,并结合《义务教育概论》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广东省湛江市中心城区——霞山区,近10年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持续增多,街道扩宽了,大楼盖高了,读书的学生增多了。然而,霞山的学校教学用地面积却逐年缩小,而目越来越不堪重负。因教育占地面积不足而引发的学位紧缺、班额过大、运动场地窄小、活动室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严重影响了霞山区的教育质量。
从1993年到2003年,霞山区中、小学生人均占有土地面积逐年减少,远低于广东省1991年制定的中学生15平方米/人、小学生17平方米/人的标准。霞山区中学生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从1993年的13.1平方米/人,到2003年锐减为7.3平方米/人;小学生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从1993年的5.2平方米/人,到2003年减为4.1平方米/人。(资料来源:杨小平,人民政协报,2004-05-10。)
参考答案
这是一个关于学校用地不足问题的案例。
农村学校用地是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总体规划用于学校基础建设和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地理空间。是学校教育教学得以开展的前提。虽然国家有关于学校用地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无论是城市学校还是农村学校,建设用地都存在诸多难题,校园面积很难达到规定指标。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道路和居民小区建设迅速发展,城市中心区学校的校园面积在不断缩小。许多新建和扩建地区也没有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及其预留地。而在农村,一些县级政府在配置公共事业用地时,对于义务教育发展需要的校园用地缺少长期规划,严重影响了学校长远发展以及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学校用地不足是我国教育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是社会进步和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可采取措施有: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办好每一所学校,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土地面积大、生源不足的学校,加强师资及硬件建设和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吸纳更多学生入学就读。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新分配到学校工作的教师和在校内没有分到住房的教师在校外购房,空出教师宿舍作为教学用地,使学校的布局更为合理等。
五、案例分析题
请阅读下列短文,谈谈 “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以县为主”,县政府管什么?放什么?河北省涉县政府出台了“两统一”、“两统筹”、“两下放”的县级政府管理教育的办法,使“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得到规范。“两统一”是指教育经费统一筹措、教师工资统一发放;“两统筹”是指教育事业发展统筹规划、中小学建设统筹安排;“两下放”是指把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权放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把适龄儿童入学、维护学校秩序的主要责任下放给乡镇政府。通过实行上述机制,真正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过去的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变为由县级政府承担,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由乡镇政府负责转变为由县政府负责,从而确保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投入。(资料来源:杨占苍,中国教育报,2003-01-29。)
参考答案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城市义务教育仍然由区进行统一的管理。
这一体制可以简称为“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具体含义是,除了国家、省地(市)对农村义务教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外,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等工作。
尽管“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适应了我国国情,然而,这一体制没有完全解决农村教育的正常运转所面临的诸多困难。一方面,在中、西部地区许多县财政薄弱,难以支撑所应该分担的教育投入责任。导致部分农村中小学日常支出的形势很严峻。教师津贴无力解决,校舍危房不断增多,学校课桌破旧,电教设备奇缺,图书室、医务室长期得不到补充。另一方面,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队伍状况仍然令人担忧。农村中小学校工作条件差,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机会少,致使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大量流向城市。在农村学校任教待遇远远不如留在城市,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农村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此外,“以县为主”改革后,乡
镇、村对当地义务教育既无管理权,又无力投入资金,把改善办学条件、改造危房的责任全部推给县级政府,乡镇(村)的办学积极性普遍下降。这些问题,都是“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还无力完全解决的。
五、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列短文,并结合《义务教育概论》的相关知识和自身的工作实践谈谈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003年12月26日,李老师在回办公室的路上,与女学生小芹(化名)等3人擦肩而过。小芹却根据老师名字谐音直呼“一束花”。于是,李老师上前“抓”了一下小芹。事发后,小芹去安定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书注明“左上臂有20平方厘米淤伤”。小芹及其家长将李老师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00余元医药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和1万余元误工费,并赔礼道歉。
西城法院认为,作为一名中学生,小芹应该尊敬师长,不应该当面叫老师的外号。但老师自称“没有以打人方式教训学生”,即不能提供证据,所以应赔偿小芹的医药费300余元。对于家长提出的5000元精神损害以及1万余元的误工补偿,没有合理依据,不予支持。
答案
这个案例讲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成绩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和其它待遇的权利
(5)参与学校教育教育等工作的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尊重学生
(4)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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