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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某镇的简中伦和侄子简永学家因放杂草在发生争执中,简中伦将简永学打成重伤,1月19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简中伦批准逮捕。当天早上11点左右,简中伦把自家地里的杂草放在简永学家的院子里,简永学的妻子聂菊看到后又将杂草扔回到简中伦家的地界上,只为一口气双方便大动干戈,在争吵过程中,简中伦用钢管殴打简永学和聂菊,致使简永学的脾破裂,弥温性腹膜炎,聂菊的右胫骨骨折。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永学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聂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简中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检察院将简中伦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不当得利
黄某与周某系生意上的伙伴,黄某误将汇给其他供应商的货款人民币15150元打入周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上。之后黄某一直找被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但是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返还,遂黄某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立即返还钱款。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周某为不当得利,并立即返还黄某人民币15150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他人遭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利。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黄某误将15150元货款打入周某的账户,有交易信息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为据,且周某也承认收到该笔款,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黄某。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很常见,如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等,均属于不当得利。
火灾隐患
消防大队在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金海岸宾馆所在建筑共五层,第一层至第四层为宾馆客房,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逃生绳及防烟面罩的火灾隐患。
在查封过程中,执法监督人员本着文明执法的态度,告知了该经营者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宣读了《临时查封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执法监督员告诫该旅馆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到火灾危害性,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私自拆除封条,私自进行营业,并强调该经营者要尽早消除火灾隐患,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申请解除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大队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打官司讲证据
李某在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免费试用理疗床时,突然出现嘴歪、脸色苍白,不能说话,经营部老板余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脑梗死、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等,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以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为由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进行鉴定。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在该案中,李某要求余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要对损害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李某向法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只能证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和产生医疗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李某犯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安全事故
郭某是华东交通大学学生。郭某与其同学10余人购买门票后一起进入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在景区指定烧烤点进行烧烤活动期间,郭某与同学先后下到距烧烤点附10余米处的一片水域嬉水,在此过程中,郭某不慎掉入该水域一塌陷水沟内溺水身亡。郭某的父母认为,郭某的死是因为旅游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造成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等各项损失合计341659.98元。但旅游公司以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懂水性、不明深浅的情况下贸然下水,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旅游公司在其烧烤点附近存在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水域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隔离和明显的安全警示,并对这一重点区域加强安全巡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即向死者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8728元。
汽车报警扰民
汪女士来电咨询称,她的私家车停在某小区内,半夜时分由于雷电原因致使汽车警报器线路故障,警报响个不停,惊扰了小区部分居民。愤怒的居民切断了警报器线路,同时还将四个轮胎扎破。汪女士咨询,小区居民扎破轮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律师朱方红、樊睿琦认为,汪女士的私家车警报器半夜鸣响而惊扰了小区居民的休息,属于噪音污染,侵害了小区居民的健康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由于是雷电这一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汽车警报线路故障惊扰了小区居民的休息,作为车主虽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为了维护小区居民安宁的生活环境,在汪女士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小区居民是可以及时将该车警报线路切断,清除噪音污染源,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小区居民的合法维权界限至停止噪音产生为止。
扎破车胎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要保持冷静和克制,依法维权,别让自己为冲动买单。
邻里关系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两家左右邻居,却为一扇门的开向闹得上了法庭。法庭虽然了断了两家纠纷的是非,但两家人的心结却不能了断。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应相互理解、互相体谅矛盾发生,双方考虑问题的前提还应当以和为贵,切勿因一时之气而坏了邻里关系。
林女士住703室,卫先生住702室,两家系左右邻居。卫先生买入702室房屋进行了装修,将房屋进户门由内开式改为外开式。引起了林女士一家的不满。林女士认为,因家庭人员进出必须从卫先生门前经过,所以,702室进户门外开后严重阻碍家庭人员的正常通行及威胁到人身安全,在与卫先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卫先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即要求卫先生将702室向外开的门变成向内开的门。
卫先生坚决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称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门一定要向外开还是向内开,认为林女士无权干涉其将门向外开。
法院认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卫先生房屋的门现为外开式,对林女士家庭成员通行产生不便,故林女士之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做出了卫先生应将进户门改“向外开”为“向内开”的一审判决。
擅自扩建
原告李先生向法院诉称:被告安某系原告楼上住户。2014年被告对其所购楼房进行装修,擅自将卫生间扩大,向北卧室方向移动1.2米,被告卫生间扩大部分在原告卧室正上方。被告对卫生间的改动,违反了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被告装修以后,原告的卧室有异味、渗漏,并且噪音大,影响原告使用。同时造成原告房屋租金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卫生间恢复原状,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居住在被告安某楼下。2004年被告安某对所购楼房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被告安某将卫生间与北卧室之间的壁柜拆除,扩到卫生间范围内。2017年8月份,被告安某的卫生间漏水,造成原告李某卧室顶棚损坏,造成损失800元。法院认为:被告安某在装修楼房过程中,擅自改动楼房结构,将原壁橱所在位置扩大到卫生间范围内,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安某拆除改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
商场禁止吸烟
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百日攻坚战”行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在铜仁市金滩批发市场内吸烟的男子张某、易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行政拘留。
据介绍,金滩批发市场经营面积有2万多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针织品,还有衣帽鞋袜等可燃商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3月27日下午15时许,该区消防部门执法监督员在突击检查中,发现两男子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内吸烟,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将其带回消防大队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碧江区消防部门依法将张某、易某送至碧江区公安分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高压线伤人
小虎约同学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杆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小虎被当场电击身亡。事后,小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供电公司赔偿孩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万元。经法院调解,二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5万元。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无可置疑;另一被告钱某对高度危险未履行警示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小虎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却疏于管理照顾,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侵占财产
4月15日,家住贵阳的李某去施秉县旅游,下午入住该县某酒店,次日早上8时退房。后在旅游途中发现自己钱包不见了,回忆后才想起是自己遗忘在了房间的床头柜里,钱包里有现金2000元。当李某返回酒店取钱包时,发现该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李某找到打扫房间的服务员王某,王某拒绝承认捡到钱包。李某报警后,民警查看酒店监控视频时,发现李某离开后只有王某进入过该房间,经过审讯,王某最终才承认了是自己捡到了李某的钱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施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证销售
2012年初以来,何某军、胡某敏夫妇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该县城关镇金北路某商店销售香烟。该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何某军夫妇无证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66.6条。涉案卷烟经鉴别检测,除20.1条属真品外,其余均属伪劣产品,价值共计66978元。至案发时止,何某军夫妇非法售出假烟获利共计2903元。案发后,违法所得现金2903元已上缴织金县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房产过户
某开发商开发的五十多户商品房和商铺在支付使用半年后,住户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最近有住户卖房,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时得知,该土地为划拨用地,开发商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过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住户想卖房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在本案中该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作商业开发时,开发商应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该开发商的行为使住户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住户可根据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夫妻财产分割
陈某嗜酒,几乎天天喝醉。黄某因此与丈夫陈某于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0年1月离婚判决书下达,黄某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于2月1日上诉到中级法院。2月28日,二审判决没下,黄某从电视上得知,陈某买的彩票中了15万元大奖,黄某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得一半,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对陈某中的15万元予以分割,这时,陈某的父亲出来说彩票大奖是他的,儿子只是代买彩票代为领奖。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火赠与所得财产(本法第18条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中15万元奖金,可以主张分割。而陈某之父所称委托购彩票和领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委托代理关系,且奖金已由陈某领取,故陈某之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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