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0929)_关于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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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执行 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09.29)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结合部属(管)医院实际,我们制定了《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执行和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对实现前的准备与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执行工作组织领导

医院财会制度的修订,是推进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制度实施对公立医院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规范业务活动,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医院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契机,明确实施方案和部门任务,将实施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财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精心做好组织、培训、实施、指导、督促等各项工作。人事、设备管理、信息、后勤等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二、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制度要求

医院要系统组织对《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医院财会制度)和《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1‟5号)的学习,开展全院范围的制度讲解和宣传,认真领会制度精髓,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制度各项规定。同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院内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系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三、扎实细致,切实做好资产清查核实

(一)医院要提高对制度执行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成立由院级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物资设备管理、信息、后勤等多部门参与的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确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核确认医院资产清查结果,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用。

(二)资产清查结果须委托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卫生部审核,卫生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实审批。

(三)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医院要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督导,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一)2012年3月底前,各医院应将制度执行的措施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卫生部。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各医院贯彻执行进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将作为医院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2012年第三季度,卫生部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工作小组,对各医院制度贯彻执行工作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制度执行中的难点和重点,总结贯彻执行中好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对医院各项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合理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进行评估。

附件: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执行和的实施意见 附件: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执行和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医院财会制度),结合部属(管)医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一)医院要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二)医院在领导班子中要增设总会计师职位。总会计师作为医院行政领导副职,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工作,依法依规组织领导本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决策和执行监督。

(三)医院财务部门是医院唯一的院级经济管理机构,医院的一切收支、经济核算、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医院要根据医院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结合医院业务流程,科学合理设置财务管理、预 算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调整配置相适应专职人员,确保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规范有序、顺畅高效。

二、关于医院预算管理

(一)财政部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政部会同卫生部对医院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二)各医院要严格财政部和卫生部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成立院级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形式,作为医院预算管理决策与监督机构。建立健全由医院负责人负总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牵头实施,职能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报流程,严格执行预算体系。

(三)已批复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调整预算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1.各医院需要调整已批复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需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各医院需调整财政补助以外资金,需要新增项目、增减项目预算超过已批复预算30%的,须经院级预算管理机构集体决策后,于每年6月份或9月份的第一工作周内提出书 面报告,经卫生部集中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其他不超过已批复项目预算30%的调整和业务收入或支发生增减少变化,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四)规范预算绩效考评。医院应建立预算绩效考评制度,院级预算工作委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根据医院发展目标和年度预算目标确定评价指标,对医疗业务收支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财政项目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业绩和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确认责任部门预算管理业绩,建立考评结果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奖惩到位。卫生部将组织对部属(管)医院的综合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三、关于收入支出管理

(一)医院应按照统一的医院收支明细科目及内容说明加强对收入、收支的核算(详见附件1,修订中待另发)。

(二)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具有限定用途的,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核算,没有限定用途的,在“其他收入”核算。

(三)医院食堂的收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月末参照基建会计并入医院大账的核算方法,将食堂收支并入医院大账。

四、关于成本管理

医院应严格按照统一的部属(管)医院成本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组织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准确、及时核算科室成本、床日成本、诊次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深入开展成本分析,将成本核算与医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结合,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医院运营成本,努力实现成本最优化目标。

五、关于流动资产管理

(一)医院应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按月计提坏账准备,及时确认坏账损失,计提比例为期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的4%。其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期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之和的4%。

医院应制定具体的坏账清查核实办法和处理申请审批流程,其中,对一次性冲销超过50万元的坏账损失,需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于每季度末之前报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的处置管理。1.属于存货存储过程中发生的定额内自然损耗,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管理费用列支;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扣除残料变价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在管理费用列支;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扣除残料变价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后,将净损失列入其他支出;

4.属于确实无法查明原因的盘亏或毁损,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先扣除残料变价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后,将净损失列入其他支出。

存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固定资产管理

(一)医院根据《医院财务制度》明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二)医院对工程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改建、扩建、修理、修缮、固定资产改良等项目,应作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其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

(三)医院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的购建和租入,必须经过严谨的可行性论证、细致的经济效益分析以及周密的审批流程,完成单机效益分析,充分与医院的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以经济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医院不得将大型医用设备以任何方式对外出租、出借或作为担保。

七、关于无形资产管理

医院无形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分 期平均摊销。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按70年摊销,应用软件按10年摊销,如应用软件单价较低且使用部门单一,摊销期可不超过10年。

八、关于负债管理

医院应严格控制非流动负债,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对医院非流动负债实行审批制度。医院确需借入长期负债或融资租赁的,在申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向卫生部、财政部一并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医院财务风险评估报告。卫生部依据医院当年预算和上年度决算反映的医院财务风险管理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审批。对资产负债率超过30%、业务收支结余率低于5%的医院的非流动负债申请不予审批。

九、关于净资产管理

(一)事业基金的管理。为保证医院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营,事业基金期末余额一般不得低于医院自有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若出现低于净值的状况,医院应及时书面报告卫生部和财政部。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

1.医院可按业务收支结余的10%-20%提取福利基金,用于医院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比率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动。年末,职工福利基金超过当年事业基金50%时,可以暂停计提,或者将超出部分转入事业基金。2.医院应按月根据医疗收入的3‰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年末,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超过当年医疗收入3‰的,要将超出部分冲回“医疗支出”或转入事业基金。

3.医院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的,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如收到具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等。

4.医院需调整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需在年度收支预算申报时,一并报卫生部备案。

十、关于财务报告

(一)除医院财会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外,各医院年度报表时还需填报以下补充报表:医院收支决算总表、医院业务支出明细表、医院基本数字及分析指标表(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3)。

(二)下列事项需作为财务情况说明,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上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年度预算调整事项等。

十一、其他

医院应根据医院财会制度和本意见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软件及相关财务管理软件的升级完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将会计核算管理与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为医院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附件: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收支明细科目及内容说 明表

2.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成本管理办法

3.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增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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