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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初稿)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区电子商务应用及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具体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推进工作。组建区电子商务协会,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规划和指导,对行业协会开展的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商务局)
二、设立发展专项基金。区财政每年安排 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在榆阳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落户本区。对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企业在榆阳区注册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年限内)和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年限内)落户我区且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等额标准,前3年和后2年(共5年)分别给予100%和80%的奖励。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按等额标准,前3年和后2年(共5年)分别给予100%和90%的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招商局)
四、鼓励本区现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本区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区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五、加快培育发展“淘宝村”。支持网店聚集发展,企业、个人或镇村(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在一村或一社区内组织、培育、聚集网店50个以上,且年线上销售规模超过500万元,除网店经营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外,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5万元,聚集网店数量超过70个、且销售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10万元。(商务局、团区委、各乡镇(办事处))
六、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各乡镇和园区创造条件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现有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电商园区)。对电商园区办公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50个、年网络销售额1亿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6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办公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0个、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不低于80%,统一物业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创先争优。对本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八、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150万元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九、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榆阳区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促进农产品有序合理流通,对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一年以上,网上交易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评比表彰开展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的优秀示范企业和个人、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促进全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十、企业用房扶持。对新落户我区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对在我区电子商务园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3年内按5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的,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计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十一、企业用工扶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对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录用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人数给予1200元/人·年的岗位补贴。工作不满3年的,由企业收回补贴并上缴原发放部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二、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积极利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实现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商,对在我区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的服务商给予奖励,按外包合同,每为一家电商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奖励2万元,为园区提供外包服务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构建覆盖全区的配送网络,建立高效通畅的电子商务产业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快递物流园区建设,构建现代快递物流产业聚集区。对为电商产业园服务的物流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经济局、财政局)
十三、注重做好基础培训。依托电商产业园,整合区域内职业教育和社会力量,开办电子商务培训班,着重面向农村创业青年、城镇待就业青年、青年学生和生产、流通领域企业负责人,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培养网络经营人才。(区商务局、团区委、教育局、人社局)
十四、企业和个人当年度同一事项可享受本级或上级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
十五、对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奖扶政策。
十六、本意见由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榆阳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榆阳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贺利贵(区政府区长)副组长: 王新刚(区政府副区长)成 员: 李 琦(区委办主任)
付 振(政府办主任)贺建国(组织部副部长)付永峰(农工部部长)周凤斌(财政局局长)
朱依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琎(统计局局长)刘涛(工业经济局局长)张亚平(发改局局长)李瑜忠(商务局局长)黄飞鹏(住建局局长)薛淼(金融办主任)邵胜利(工商分局局长)闫怀雄(招商局局长)王玉珠(供销社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李瑜忠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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