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行电子病历系统_电子病历管理信息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2:23: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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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行电子病历系统,患者到医院就医只需一张身份识别卡就可完成全部诊疗,电子病历中将详细记录患者个人信息、既往病史及在医院历次门急诊、住院治疗等记录。其中包括CT、磁共振、超声、心电图等影像检查记录,各种化验检查记录及医生处方、住院、查房、手术、用药等诊疗详细信息,相当于医院为患者建立一个就医档案,每次到该院就诊时医生只要一刷卡,患者历次诊疗情况一目了然。医生通过个人计算机工作站,可直接在电脑上填写病历、开具处方和检查项目,各种影像及化验检查结果也可通过网络及时反馈给医生,以方便诊治。

同时,电子病历对医生登录、审核、修改病历记录也将进行严格限定,医务人员都有相应操作权限、时限等,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后系统将自动留下其电子签名。当其修改病历时,系统也将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修改痕迹、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等。患者如有需要也可打印电子病历文本,发生医疗纠纷确保有据可查。

开发区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并参照兄弟医院的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挂号证(病历号)、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病人的委托书,到医务科登记填表后去病案室办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医患协调办公室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医院方出具假证据怎么办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为病人出具假诊断证明书,伪造或篡改病历,编写假检查结果,提供假出院证明及多开报销票据等,在法律上称之为伪证。这些虚虚假假,重重轻轻的行业不正之风应引起医院管理理及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以净化医疗环境。

1、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书:一是出具“有病”的证明,成了从事第二职业经商下海者的“通行证”,既可在外挣大钱,捞外块,又保住了铁饭碗所带来的各种优惠待遇。将头胎子女戴目残疾、痴呆等帽子,达到生二胎的目的,成了破坏计划生育的“遮雨伞”。犯罪后伪装精神病,成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取得保外就医的护身符。二是出具“健康”证明,虽疾病缠身或患有某种传染病,却可以为自己升迁、招工、当兵等铺平道路。三是任意提高或降低伤情等级,为交通事故、打架械斗者索取经济赔偿或重判轻判对方增加筹码。

2.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某些人身伤害,民、刑事案件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损伤程度的轻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担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意伪造或篡改病历,改变伤情程度所出具的伪证,直接影响到法律上量刑的轻重,其已属违法行为,可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3.编写假检查结果:主要是医技科室,如检验、病理、CT和X线拍片、B超等检查,出具纯属虚伪的结果,为某种疾病的诊断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据。

4.提供假住院证明: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根本没住院。有的病人没有住院但通过各种关系获得住院证明。如保外应锋,实际是在外继续胡作非为,逃避牢狱之苦。

5.多开报销票据:住院所花的医药经费在某种程度上讲同伤情程度有内在的联系,所共费用越多,说明伤情越重,多开报销票据,既可获取高额赔偿,又因自己伤情提高而重判对方。

防范对策:

1.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

2.建立法医门诊及定点医院,归口管理,专人鉴定。

3.医院应加强对医疗证明的管理,特别是印章的管理。对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要做到专人审核、专人盖章,并详细登记备查。

4.加强医院法制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用法律来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用制度约束医务人员的活动。

5.对提供医疗伪证、干扰司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医务人员应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医院的规模(大小,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科研能力)来分的分一,二,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又有甲乙丙三等 从高到低划分为三级九等,即三甲、三乙、三丙;二甲、二乙、二丙;一甲、一乙、一丙。三甲医院是最好的。

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

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

向法院提供的医疗证据必须与实际案情相吻合。如果仅仅是轻微的皮外伤,案发当地的一级医院就可以了。如果是涉及心、脑、血管、断肢移植等重大手术的,一级医院显然医疗能力不足,法院则不能采信他们的相关证据。

个体诊所因没有病历和不能出具诊断证明书,是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的。

要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即可,不过,有时一些特殊情况律师无法取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法院调查令再去取证。(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律师做伪证,可以再上诉。另外也可以向当地律协投诉。作伪证在处罚方面是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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