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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1998]214号
发文单位: 省物价局文件分类: 水
江苏省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8日 省建委 财政厅 物价局
苏建计[1998]227号 苏财综[1998]108号 苏价工[1998]214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城市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水处理事业走大规模、区域发展的道路,节约土地、能源、成本和投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财政、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费用”来源于城市水价中省集中的每立方米0.02元;“专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供水企业实际售水量(立方米)乘以0.02元/立方米,由城市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按规定代收代缴。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县级市、县城的所有经营性自来水供水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代收代缴“专项费用”。
第五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专项费用”的征收,征收方法为:省辖市、县级市(县城)由城市供水企业完税后每两月的月底后十五天之内,将“专项费用”上缴省建委财政收入过渡帐户(单位全称: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开户行:华夏银行城西支行,帐号:***),由省建委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对及时足额上缴的给予适当奖励。对逾期未缴纳“专项费用”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供水企业上缴的“专项费用”在“其它应付费”的科目中增设“省水处理专项费用”明细科目列支,省建委用财政统一结算凭证与各供水企业和委托收取单位结算。
第六条 省建委收取“专项费用”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核发,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的“专项费用”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预算外管理。省建委每年向省财政厅编报“专项费用”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省建委负责实施。当年收取的“专项费用”未使用完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专项费用”上缴后,省将按照各城市供水企业实际上缴数额的3%,作为业务经费,结算给城市供水企业,主要用于改善征收单位在征收工作中的劳务开支。
第八条 “专项费用”主要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具有科技先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城市水处理重大或重要示范项目的补贴,以及其他涉及协调水处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等。
第九条 使用“专项费用”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省批准的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费用”的征收、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供水企业要及时足额上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征足用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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