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_婺源县城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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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府办发〔2013〕12号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源县

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12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婺源县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市貌管理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道路容貌管理

户外广告、门楣店招管理城市景观照明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流散物体运输卫生管理 河道水面卫生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城市道路管理 城市交通管理 车辆临时停放管理 城市噪音、油烟污染管理 商品、集贸市场管理

第十二章 城市居民小区管理

第十三章 动物饲养管理

第十四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将我县打造成为独具“中国最美乡村”特色的现代化旅游城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商品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居民小区、违法用地、违章建设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心城区,及紫阳镇、蚺城街道、工业园区所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域。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当吸收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城市管理各相关单位,县电视台、婺源内刊、婺源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被查处违法

行为予以曝光,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行各相关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疏堵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城乡管理局

1、规范经营秩序。清理中心城区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取缔流动摊点,严格限定早夜市摊点的经营时间及地点。

2、规范礼仪庆典和商业活动。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商场、(店)门前搭台演出、拉挂横(条)幅和展销产品。严格控制跨街路架设彩虹门。

3、规范户外广告、门楣店招。达到统一设计、统一规格、一街一品、一楼一式、一店一匾、美化亮化的标准要求。

4、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严禁人行道上车辆乱停乱放,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达到停放有序、整齐美观的标准要求。

5、负责流散物体在城区的运输管理。

6、监管建筑施工场地。严格施工围档设置标准,严禁建筑渣土违规堆放,禁止在施工围档外乱堆乱放;监督施工 99 场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施的设置,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要符合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7、监管新建及改、扩建市政工程中绿化项目完成情况。查处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以及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等行为。

8、查处擅自占用、挖渠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私搭乱建行为。

9、督促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定期与沿街单位、商户签定“门前五包”责任状,做好经常性检查指导工作。

10、指导社区、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城区村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1、实施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两证一书”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查处纠正违建临建,督促自拆或强制拆除影响市容、有碍观瞻,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查处私拆乱放、扒窗改门、改变房屋立面效果的行为。

(二)县公安局

1、负责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

2、负责对饲养动物(含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003、负责对城区街道及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抗法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三)县公安交警大队

1、负责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管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2、负责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技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负责对所有新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及道路开挖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四)县城乡规划局

1、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及市政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进行规划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

3、配合县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后监管及相关协调与衔接工作。

(五)县环保局

1、负责建筑施工、加工业噪声管理。

2、负责城区餐饮店油污和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城区餐饮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排放装置。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排污管理。

(六)县民政局

1、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组织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

2、负责做好丧葬祭奠事物的管理,严禁在户外搭设灵棚和吹丧送葬。

3、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管理、救助、遣送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停放点的设置与管理。

2、负责公里、铁路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对从事非法客运运营活动的予以打击。

(八)县建设局

1、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工作。

2、负责建设工地脚手架材料及安全要求的管理。

3、负责建设工地建筑材料堆放的管理。

(九)县房管局

1、负责完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组织物业加强小区管理。

2、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对违法占地、圈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对破坏耕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进行查处;

4、协助规划执法部门对建房户批少多占行为进行查处;

5、协助县林业部门对擅自开挖山林、破坏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县工商局

1、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格噪音、油烟及环境污染行业营业执照的审批管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

(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和要求,严格城市主干道小餐饮店经营许可的审核与发放。查处纠正违规的经营行为。

2、配合工商部门对城区药店在店门口品张贴夸大宣传效果的虚假广告进行管理。

3、对早点、夜宵摊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

4、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和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加强餐饮店的油烟污染管理。

(十三)卫生局(爱卫办)

1、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开除“四害”活动,加强鼠药市场的监管。

2、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社区、卫生庭院、卫生单位活动。

3、加强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生活应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4、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协调食安委成员单位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十四)县市场物业管理局

1、负责市场周边环境管理。抓好商品、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出入口、周边道路管理,取缔集贸市场周边乱摆摊乱买、占道经营的摊点,清理整顿影响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1042、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环境卫生、车辆秩序管理。督促经营户严格按照划定区域经营,清理店外经营,取缔流动摊点,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3、规范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4、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和长效管理措施,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十五)紫阳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街道、园区)领导下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村(居)民积极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具体有以下职责:

1、抓好社区和行政村的自治管理;着力加强村(居)民的城市意识、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社会公德的培养和教育,各村(居)环卫保洁队伍网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管理到位。

2、抓好社区和行政村的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整治活动;抓好除“四害”工作;各社区、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蚊蝇滋生及时根治,做到无散养家禽、无暴露垃圾、无污水荷塘、无卫生死角。

1053、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和长效管理措施,并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4、严格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三级联动防控违法用地违章建设暂行办法”,切实抓好城中村和农民建房的管理。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以“门前五包”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管理单位应做到以下内容:

(一)确保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摆摊设点、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等现象;

(二)确保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淤泥渣土、无蚊蝇滋生地;

(三)确保责任区内市政环卫设施、设备的完好、整洁,严禁擅自改动、迁移、损害市政环卫设施。

第十一条 责任区管理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县城管局负责城市主干道、公园、广场、公共场所及县政府确定的区域管理;

(二)紫阳镇、蚺城街道负责所辖行政村、社区管理;

(三)县工业园区负责所辖行政村和厂区管理;

(四)县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区管理;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县环卫所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卫生保洁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民区、内街小巷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星江河县城流域河道卫生由县环卫所负责;

(五)县工业园所辖区域支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业网点、车站、广场、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及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九)个体经营场所由所经营者负责;

(十)高速公路连接线道路卫生由县环卫所负责;

(十一)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二)政府预留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三)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四)城市绿地由县园林所负责;

(十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县环卫所负责。

有关单位对责任地段的划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经制止无效的,需及时报告县城管局依法处理。

第四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一节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按徽派样式建设,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确保建筑物立面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建筑物顶部和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八条 住在、单位、商场、店铺临街面不得设置遮雨(阳)蓬和其他改变外立面整体效果的设施。住宅楼住户设

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风格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 建筑物不得擅自改门加窗,破坏或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临街住宅楼住户不得破墙开店。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在临街商住混合区域内从事有噪音、油烟污染行业作出审批决定前,相关人员须实地进行查看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喷涂。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房前屋后、屋顶违法进行加层、搭棚。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城市中心区的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临街面需安放空调外机的要进行外面协调设计处理;

建筑物顶层需要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时,应做隐蔽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无凹包;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

(三)交通标志、表现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停车场(点)、马路市场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公园开展宣传、咨询、募捐、演唱等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不得在道路上放置平面或灯箱广告。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庆典或节日以及公益和法制宣传活动确需利用广场、街道等举办文化、宣传或商品促(展)销活动的,应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保持活动现场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恢复现场原貌。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两侧的商场、店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不得新设车辆清洗、装饰维修、铝合金及石材加工、钢材销售、废旧物品回收、小型餐饮等经营点,已批准的应加强管理,并在证照到期后一律不予续办。建材销售加工行业统一进入建材市场经营,小型餐饮店一律搬离主干道。

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洗车点。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设的架空管线要有计划地逐步移入地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顶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或自行搭架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理或清疏沟渠等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清洁。

第三节户外广告、门楣店招管理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旅游、地名等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设计、制作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城市窗口地带、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涉外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同意不得设立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利用机动、非机动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天佑路、文公路、才仕路、源头路、国(省)到过境线等主要街道及临街建筑物不得悬挂横(条)幅、彩带广告。

第三十三条 LED大屏幕广告不得设在交通路口,极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屋顶或墙体上。

严禁在绿化带内设置任何有碍观瞻的小型户外广告。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在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户外广告和门面招牌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含霓虹灯和LED屏幕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三层以下建筑屋顶不得设置经营性广告。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街道门楣店招设置应规范协调,材质、色彩、长宽、体量等规格应协调美观。一店一招,店招之上墙体空间不得设置其它店招广告,禁止设置竖式招牌。店招超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第三十七条 临街商铺玻璃门(窗)及门口竖(横)梁上不得张贴广告和影响市容的纸张。

第三十八条 主要街道不得设置广告伞、遮阳伞,其它街道确需要设置的,应经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路灯、护栏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标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挂、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除。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内散发应刷品广告和经营性宣传品。

第四节 城市景观照明

第四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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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安全、牢固、环保、新颖、节能、经济;

(三)局部景观灯光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四十二条 景观照明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景观灯光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开闭;应当采取防火、防漏电措施,确保景光灯光设施安全使用。

第四十三条 景观照明灯因破旧、损坏、影响白天和夜间视觉效果,或不能正常开放的,产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否则,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城市主次道路、背街小巷设置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不低于98%;如有破损,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准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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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纸屑、塑料、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五)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装饰、清晰、维修活动。

(六)不准沿街小餐馆在店门口人行道上择菜、洗菜,将煤炉放置在门口人行道上。

(七)清掏的下水道污泥应及时运走,不准在道路两旁堆积。

第四十六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分类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禁止在楼道等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存放、堆积物品或垃圾。

临街主次干道两侧店铺经营业主或住户应在屋(店)内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垃圾丢弃或清扫在屋(店)外道路上。

已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摊点必须配备垃圾桶和扫帚,经营期间自行清理、收集摊点周边的垃圾,确保摊点及周边路面干净。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四十八条 从事车辆装饰、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储存、发运,及建材加工、销售,物流托运行业的,应当保

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溢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居民操办婚嫁、丧葬、祭祀等活动,经过城区主干道时严禁沿街燃放鞭炮。

第五十条 宾馆、酒店承接婚嫁、生日、迁居、升学、丧葬等宴席,酒店经营业主必须准备燃放鞭炮的容器,严禁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随意燃放鞭炮。

第五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在城区乞讨,对身体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县民政局应该实施救助或遣送。

第二节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临街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及店面装修必须围栏防护作业,应设置高度2.2米的封闭围墙(栏),对外墙面刷白,统一书写规范的安全、宣传标语,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墙(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抛撒粉尘。不得直接从建筑物窗户向外抛洒建筑垃圾(废料),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遮盖严实,并及时按要求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桶(池)内。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第五十四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统一使用钢管脚手架,丝网全封闭作业。不得使用竹子及其他材料搭建脚手架。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20米路面,施工方必须进行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污水(泥水)沉淀池,污水排放管道。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地严禁开工建设。

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才能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第三节 流散物体运输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流散物体是指建筑砂石、建筑垃圾、砖块、煤炭(灰)、废渣、稀泥等。其中,建筑垃圾泛指建筑装饰装修垃圾、石材加工废料,建筑渣(余)土、纯土方工程的土、石等。

第五十七条 所有进入城区运输流散物体的车辆必须按照要求包扎、覆盖、密封,不得沿途泄露、遗散,不得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第五十八条 城区所有建设施工工程(含店面装饰装修)在施工前,都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余土)处置手续。县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余土)处置手续,并协助落实余土处置工作。

第五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倾倒,并随时接受检查。

第四节河道水面卫生管理

第六十条 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第六十一条 禁止向星江河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第六十二条 不得占用河边滩涂、林地、绿地种菜,不得搭棚、围挡、饲养家禽,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第六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筑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2)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地率符合国家标准;

(3)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病死枯枝及时修剪、砍伐,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及时清除;

(4)新栽行道树按照统一规划的规格、品种、树穴栽种,不影响交通信号灯和指示牌等设施的使用,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十四条 城市绿地、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及时清除绿地或绿化带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

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及时清除。

第六十五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绿化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其日常维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禁止以下行为:

(1)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2)攀摘公共树木枝叶花果;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在城市绿地上摆设摊点、销售商品;擅自搬移、砍伐、修剪绿化树木。

(3)在绿化书上乱牵乱挂,晾晒衣物;在绿化带内搭架嗮物,破坏绿化草木种菜、养鸡等。

第七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路标设置健全、标准、规范,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悬挂物。

(5)擅自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118(6)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城市供水、排污、燃气、供电、通信等附属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六十九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时间,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七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用于各种管、线检查及城市排水的井、箱、盖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或行人安全时,有关主管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七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长、超高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采取路面保护措施,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七十三条 附属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未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开挖城市道路。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占用单位或个人修复或赔偿。

第七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开挖。

新建、扩建、改建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经批准开挖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实施,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交付。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的城市道路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开挖,需要调整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等,应提前办理更改审批手续,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十九条 因紧急维修供排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的,应先报告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并在开挖

24小时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第八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八十条 交通标志和客运服务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位置显目,无遮挡;道路标识、标线清晰整洁、保存完好;交通信号灯、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交通护栏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使用正常。

第八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出租车停放点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八十二条 公交客运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挤时间组织营运。出租车运营文明、有序。

第八十三条 客运车辆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规范的服务;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幼、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第八十四条 进入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均应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

第八十五条 禁止大型货车、拖车、工程机械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车辆或重型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九章 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第八十六条 进入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一切车辆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临时或长时间停放。

(2)在施划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所有车辆都必须依次、有序、顺向在停车线内临时停放。

(3)非机动车与摩托车必须在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对没有施划停车线的路段,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必须在人行道外侧整齐停放,车头统一向外,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 经批准利用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空间改造的公共停车场可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县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现状和道路使用情况,科学设置或撤销临时占道停车点。

第八十九条 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需要在门前设立专用停车泊位的,应向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可以设立的申请方必须与项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缴纳规定的改造和占道费用后,县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为申请方施划相应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九十条 为加强城区所有临时停放车辆的管理,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管理。采取流动拍照和拖车等方式加大对乱停乱放车辆的管理力度,对驾驶员不在现场的乱停乱放车辆,将用拖车拖离现场至规定场所,并处相应罚款。对不按规定停车和拒绝接受管理的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城市噪音、油烟污染管理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城区范围内行驶,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特种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九十二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和采用其他发出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文化娱乐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单位、家庭开展娱乐、悼念等活动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群众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声音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限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产生噪音污染。

第九十四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个私业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九十五条 在城区范围内,建筑工地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能产生环境 123 噪声污染的项目名称,所供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几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九十六条 在城区噪声敏感区域内(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区域),禁止夜间(晚上22点至早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区附近铝合金、石材加工等噪音污染企业或个私业主,禁止在午间(中午12点至下午14点)、夜间(晚上20点至早晨6点)进行加工作业。

第九十七条 城区所有餐饮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和油烟排放通道,严禁油烟直排。

第十一章 商品、集贸市场管理

第九十八条 商品、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出入口应保持道路畅通,严禁道路两侧摆放物品,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场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第九十九条 商品市场、农贸市场、水果市场、花市、夜市等经营商户应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出店经营。市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第一百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得在场外交易,各类商品应

统一到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内销售,严禁沿街随处叫卖。

第十二章 城市居民小区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城市居民小区指紫阳镇、蚺城街道、县工业园区所辖社区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小区。

第一百零二条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责成和监督开发商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机构,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居民小区卫生有专人保洁。居民区道路、公共部位无垃圾、杂物堆放;宣传栏、健身设施、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完善、无污渍。

第一百零四条 居民小区内无乱搭乱建、堆放杂物。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道口及树木、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一百零五条 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侵占现象。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杂草,无病虫害。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黄土裸露,绿地植被存活率达98%。

第十三章 动物饲养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居民不得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狗等禽畜。凡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

需要饲养犬类的,应依法取得《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

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县城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立即清除,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

第一百零八条 对擅自饲养在公共场所的家禽畜,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处理,对城区放养野犬、流浪犬、狂犬,公安部门一律予以捕杀。

第十四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禁止下列行为:(1)单位或个人擅自开挖山体,破坏林地,非法占地、圈地;

(2)破坏耕地,改变土地性质;(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4)单位或个人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第一百一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单位和个人建房应取得“两证一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一百零一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逾期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一百一十二条 建设方应严格按照“两证一书”和规划审批图件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2)改变外立面效果;(3)改变建筑物层高;(4)扩建、插建;(5)建筑物移位;(6)擅自开挖地下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属于违法建设的情况有以下种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4)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5)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6)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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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拒绝、阻挠、侮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由婺源县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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