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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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0〕27号)、《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和《关于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1、社区的社区服务组织机构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将“社区服务站”等名称统一改为“社区服务中心”。

2、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按“一社区一中心”设立,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增挂“温州市××区(市、县)××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的牌子,制作社区服务中心印章,印章规格式样、制作程序同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作。

3、社区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10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服务中心可设副主任2名)。原则上,中心的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社区,中心的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文任命。

4、已在社区设立的“五室四站”等机构的运作机制保持不变。

二、主要职责

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内的一个办事机构,履行本社区内各项行政性、社会性、服务性事务。社区服务中心要在街道(镇)党工委(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具体管理监督下,承担上级交办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各类社区事务性工作,如开展维稳综治、民政福利、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科教文体、特殊困难群体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涉及本社区居民直接利益的公益和公共事务,承办本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有关居民利益的各类事务,负责本社区与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事务,承担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任务。社区服务中心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三、人员管理

1、基本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即社区工作者要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评议。同时,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要支持协助社区工作者完成好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工作。

2、工作纪律。社区工作者要遵守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区作息时间,遵守专项业务工作纪律,服从主任的领导和接受主任临时性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之间和谐相处,与社区组织成员团结协作,热心为广大居民服务。

3、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的专项业务培训,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素质培训,纳入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分级培训计划。

4、考核评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评议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出勤情况等。平时考核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根据日常表现并通过居民小组长征求居民意见形成考核记录,并在每季度召开评议会进行反馈。年终评议考核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主任要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代表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评议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5、表彰奖励。对社区工作者表现优秀的应予以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社区组织表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表彰、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等;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对本人志愿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要优先给予推荐。

6、有关处罚。对有受到群众举报、居民评议不满意、利用工作之机徇私舞弊、无故缺勤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社区工作者予以处罚。处罚分为批评、警告、解聘。其中经社区组织批评、警告无悔改表现的将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主管部门办理解聘手续。

四、工作保障

1、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以及为特定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实行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

2、在社区工作经费总额度内,确定社区服务中心的经费标准。

3、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在社区配套用房中统筹解决。

4、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其基本职责和社区实际,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职责。

5、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招聘大学毕业生和社会工作人才到社区工作,充实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第10号政府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是为本地区居民、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

凡在本市区域内,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兴办的区县、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与运营,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给予公益性项目资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公益性服务为主,多样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是本级社区服务中心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

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区县、街道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与撤销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1、管理从事社区服务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

2、管理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呼叫系统,对入网服务商的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3、负责辖区内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4、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如卫生体育、教育科

普、计划生育等工作项目。

5、负责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和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1、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服务。

2、家政类中介服务。

3、政务信息、便民服务信息等咨询服务。

4、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服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主管机关应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社区服务中心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主管机关、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社会服务组织代表5 9名组成。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根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听取财务预决算汇报;讨论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审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社区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以

及社区服务发展资金使用报告等。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管机关推荐,管理委员

会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社区服务中心按照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享有项目经营权、财务自主权、人事聘用权。法人代表一般由中心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组,监察组主要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知名人士、社区单位代表3-7

名组成。设1名组长。

监察组负责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监督社区服务项目的开展。监察

组组长列席管理委员会例会。

第十五条 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为社会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和岗位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区县依据有关法规和本区县情况自行确定。社会工作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知

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项目需要,招聘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责任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运营可招募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对本地区志愿者(队)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社区服务中心定期对社区志愿者进行专业服务知识、服务技能方面的培

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项目设置,由主任提出意见,管理委员会在调查和征求社区居民需求意

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

公益性项目指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贫困户、下岗失业人员等提供的无偿服务项目;

为社区成员提供的优惠和低偿服务项目。

经营性项目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

社区服务中心在确保公益性项目占主体地位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社区服务中心可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直接运作,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社会服务组织或企业运作。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经费来源社区服务中心应单独编制年度公益性服务项目工作预

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项目和有关部门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开展的项目,应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划拨相应经费。社区服务中心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兴办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中心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报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对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定向补

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制度、监察组工作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等。将各项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对社区服务中心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评估,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经营管理混乱、改变社区服务中心性质者,主管机关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撤换中心主任意见。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征求社区群众意见,对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与服务进行评议,并向主

管机关和社区居民及社区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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