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9-12-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我市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管好用好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我市林业发展整体水平,推进温州绿色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4〕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林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林业发展目标,2004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重点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及林业产业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生态优先、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原则,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林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必须是《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4〕41号)确定的林业重点工程和林业基地,并经林业部门确认。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根据分级负担原则,对鹿城、龙湾、瓯海三区以及主要水系源头、干流两侧、珊溪水库库区等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采取逐年建立生态公益林建设示范片(区)的办法,纳入项目管理。按照建设成效并经考核验收后予以补助。
(二)绿化造林对纳入全市干线通道两侧山体绿化工程建设范围的,建设绿色通道工程。对达到建设要求的县(市、区)按照工程量给予相应补助。
按照森林进城和园林下乡的要求,做好平原城镇及村庄绿化工作,实现高标准平原绿化,对环城市森林生态圈绿化工程项目给予补助,达到市级绿化示范村标准的给予补助,获省人民政府授予先进县(市、区)称号的给予补助。
其他如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阔叶林发展等对全市绿化造林事业起到示范推动作用的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三)森林资源保护用于森林防火生物隔离带、监控系统、扑救队伍建设及装备等项目;主要病虫害及危险性病虫害的防治等项目;基础性工作如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等项目;林业科技攻关和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补助。
用于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保护、自然保护区(小区)建设保护和湿地保护等项目的补助。
(四)林业产业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开发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列入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的森林食品基地建设以及名特优新基地、毛竹低产林改造项目;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
对扩大山区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意义重大的林产品加工、花卉种苗基地建设; 林业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组织开展林产品和森林旅游推介、宣传、展览等;
其他具有地方特色和品牌效应、发展潜力大的林业产业化项目,林业新产品、新品种引进、推广以及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已经享受省林业专项扶持资金补助,不再补助。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上报。并按项目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对上报的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审核评定,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申报部门必
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聘请业务专家,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评定,确定当年林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金额,经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公示的结果,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四)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照申报时限申报。各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审核上报工作。对超过项目申报期限或者项目申报资料不全,不予立项。
第七条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在收到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拨款,应向市财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追回财政资金,并进行公布,同时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所在地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八条 对每年市政府扶持的林业基地和林业建设项目,市林业局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主题词: 印发林业资金办法通知
抄送:市府办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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