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_金昌市供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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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设计、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的供热工作。

永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技术监督、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面推行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并网供热。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中使用的各类设施材料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涉及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道敷设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供热服务区域、内容、标准、维修及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报修投诉电话24小时要有专人值班。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成立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第二十五条 产权为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导致停止供热的,由供热单位及时组织抢修,承担相应费用;产权为业主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导致停止供热或供热质量不达标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查清原因、协助抢修,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更名和增减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等,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新增入网热用户应于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用热申请及办理流程为:(1)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提交用热申请书;(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会审施工图;(4)供热设施专项验收;(5)填写公用设施审批表;(6)签订供热合同;(7)交纳热费;

第三十四条 不需用热或恢复用热用户,应在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供热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报停申请,供热单位应当予以同意,双方签订停止供热合同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停热房屋用热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停热房屋采暖期内须接受供热单位的检查与复核审查;对于可能对其他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或损害的报停申请,供热单位可不予同意并告知理由,其用热设施不得拆除、锁闭,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热费。

第三十五条 用户用热报停每采暖期一报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予批准办理用热报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不受理用户的用热报停或开通业务。用户截止报停规定时间仍未办理报停手续的,将视为正常用热,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热费。

第三十六条 用户用热报停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外设施的安全,因室温过低导致供热、供水、排水管道及其他设施冻裂,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因用户对房屋不当装修改造或其他自为原因造成用户或相邻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第五章 供热价格与收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程序制定和颁布;

热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迟缴或欠缴。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催交。截止采暖期结束仍未交费的用户,每逾期一天按所欠热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对拒交或拖欠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采取停止供热措施,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已供热建筑的所有未用热房屋用户(除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外),每采暖期须按建筑面积热费的20%向供热单位交纳热损耗费;报停用户恢复用热时,应向供热单位重新申请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用热报停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单位依法追缴全额热费。

未到供热单位履行办理报停用热手续而自行停止用热的,视为事实用热,供热单位不予减免热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热计量表因故障或损坏不能正确反映用热量时,供热单位可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收取热费。

第四十七条 新建住宅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或空臵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新用户则承担热费缴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内部供热系统未实行分开控制的新建房屋或空臵

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用供热管网到新建小区的支线管网建设及小区内供热管线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用户的分户控制装臵和热计量表所有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应妥善管理维护。如用户的分户控制装臵及热计量表有损坏、丢失、结垢或电池缺电等原因造成分户控制失效、热计量表不能正常使用或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的,用户负责校验、维修和更换。

用户热计量表必须按规定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进行检定或更换,检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市政公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工程,必须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五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在市政公用供热设施所在地设臵明显的统一标志,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对市政公用供热设施实施大、中、小修,使供热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供热质量。

第五十七条 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市政公用供热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供热单位监督、指导下实施,用户需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市政公用供热管网设施的管理、巡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供热管理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法、违规用热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处臵,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供热设施及能源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供热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或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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