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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问题看中国行政管理
人力0702 3070809034 章雪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已演变为越发猛烈而普遍的行为。全国各地上演的暴力拆迁冲突不断通过传媒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从唐福珍事件到如今,“拆迁热”大肆推进,一再引起媒体大众的关注。而由拆迁而引发的冲突问题,也以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不过十多年历史,其主要发端于北京的拆胡同、毁故居的“示范”行为为全国城市改造扩张提供了样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从中获利颇丰,再由此不断推高地价、房价,再实施新一轮甚至连绵不绝的拆迁,当各地从拆迁中尝到甜头时,拆迁运动就以不可扼止之势席卷各地,地方政府以更为强势的手段去动员和实施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行政产生了一些问题。
政府部门缺乏科学的规划,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城市管理者没有真正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指标,城市之间盲目互相攀比,急功近利,大小城镇都追求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等“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城区的房屋拆迁规模超过了环境资源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完善、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等原因,加上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缺失及部份拆迁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低下,拆迁领域违法违规事件经常发生,出现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少数政府官员与拆迁公司勾结,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地方市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与拆迁公司相互勾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大肆收受贿赂,违规批准拆迁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放纵其违法行为,造成被拆迁居民的重大损失。某些腐败的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寻租,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不法的开发商利用手中的财富,去寻求行政权力的支持,以便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回报。少数政府官员收受贿赂后,给拆迁公司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大开绿灯,违法拆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同时,大肆侵害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恶性拆迁案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主要因素。
政府行政补偿不到位,不能较好的保障居民利益。其一,由于公共利益被曲解,商业利益、政府利益甚至官员私人利益的掺杂,许多拆迁户只能得到过低的甚至象征性的补偿。其二,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只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补偿中也只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事实上,广大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失
去的不仅是房屋,他们的生活、工作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这些在以往的拆迁行政补偿中都未得到相应体现。其三,目前我国的拆迁行政补偿基本上是以金钱补偿为主,辅之适当的实物补偿,而这对于那些以出租自己的房屋为生的部分城市居民、还有那些因自己居住环境的改变而不得不寻求新的工作、增加就业成本的居民来说,都无法从简单的金钱补偿中解决今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只有对行政补偿问题给予充分的重新认识,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拆迁中的很多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当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做到有情拆迁。
完善与拆迁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精神,为我们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按建设部要求,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当地的实际,尽快建立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尽快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使拆迁工作规范化。因此,要落实依法行政的理念,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快对与国务院《条例》,以及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不一致、相抵触,或明显损害拆迁当事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款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的,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制定科学拆迁计划。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结合起来,把城市建设的规模、房屋拆迁的规模与社会、经济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在决定实施拆迁工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检查建设项目和拆迁规模,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推进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对涉及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规划审批或变更前必须实行公示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要避免大拆大建,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采取多种办法来改变城市面貌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对老城改造、老小区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最后,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避免拆迁工作的盲目性。努力做到科学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拆迁计划,切实防止临时动议,突击拆迁。坚决制止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随意拆迁的行为。
加强政府对拆迁各方行为的监管,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规范拆迁程序,把拆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全面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队伍的行为,加大对拆迁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要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拆迁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拆迁工作队伍。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全面推行拆迁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以及拆迁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平安拆迁的重要措施,是依法行政、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的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做到人性化“有情拆迁”。政府要逐步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最低额度以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单价,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利益在拆迁中不仅不受损失,还要略有增长,实现人性化拆迁。拆迁工作要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要依法实施拆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城市的建设。同时,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住房,也是保证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推进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房租补贴或廉租住房,做到有情拆迁:一方面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另一方面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证被拆迁户中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形成依法行政的理念,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法律至上,有法必依;勤政为民,服务社会;接受监督,违法必究。只有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行政行为,才能提高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水平。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投入到工作中。现代政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阳光型”政府,公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可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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