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暴力拆迁报告”。
理念和制度都亟待改进
行政问责为何回避拆迁暴力?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钟其认为,主要原因是:
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当前,土地财政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甚至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经营土地”的公司化、利益化倾向。很多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逐利冲动,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城投公司,都在搞大拆大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拆迁暴力就难以避免。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缺位和地方政府行为失范的现实背景下,拆迁暴力的行政问责难以启动。
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历程并不长久,迄今也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和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行政问责的实践操作,但其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规定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问责程序不健全等等,使得实践中难以将之运用于暴力拆迁中的责任追究。
一些专家建议,未来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逐渐在政府治理理念和制度设计以及舆论监督上下工夫,进行规范监督。钟其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尽快废除现行的拆迁条例,而且要改变“刑不上一把手,问责止于科级”的现象。尤其是在暴力拆迁这类事情上,如果查明的确是一把手推动的,或者一把手放任了后果的发生,一把手就必须担责。
有评论指出,时刻对公民生命感到敬畏,时刻对权力来源保持清醒,这是不可逾越的公权力底线。在这样的公权伦理下,做出强拆决策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具体执行强拆决定不当引发严重后果的官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 究责任。
在修订新拆迁条例的讨论期,各地拆迁似乎进入了“最后的疯狂”。因此,此次国办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在法律修订“空档期”的应急补缺。通知中有关“追责”的规定,也体现了中央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但有了制度不被执行,依然无法终结恶性拆迁。人们期待,这一次国办的通知能将“问责”的大棒重重地挥下去。
暴力拆迁的司法问责不可缺席
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官商勾结。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拆迁“变法”依然悬搁,一些地方的暴力拆迁脚步却并未停歇,流血事件不断出现。最新的例证出现在河北邢台。4月18日,该市桥西区张家营拆迁户胡西凤为阻止拆迁当场喝下农药,其女孟建芬被铲车当场压死,胡巧凤被压成重伤。据称,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此案,主要责任人被控制。
被控制不等于被究责,现实告诉人们,暴力强拆者往往无事,对抗强拆者不少却遭牢狱之灾。不久前,北京延庆一位副镇长还在强拆之后,斥责被拆迁人“愧对了政府、愧对了村民、愧对了现场工作人员”。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更牛,他评论“唐福珍自焚”时说,“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
当被拆迁人被定义为“愧对政府”的刁民,甚至被比喻为“杀人犯”时,拆迁人的行为正当性和道德优越感已然确立。在他们眼里,是看不到拆迁者责任的。正如《南方周末》调查的那样,“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当刑不上官员,责不究强拆,拆迁怎能不野蛮?个别官员怎不放言“哪里拆迁不死人?”
舆论和媒体对司法仍抱有希望,善良的公众仍然在期待强拆的官员都能被究责。昨天,有一条新闻,标题叫“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越权野蛮拆迁致人重伤被判刑11年”。法院判决: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曹颍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后果看清楚了,是滥用职权被判2年,受贿被判10年,合并执行11年,而不是强拆被判11年。尽管曹颍章的“滥用职权”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138万多元,同时一人受轻伤、一人服毒自杀未遂成了植物人,但曹颍章被判刑,并不是因为他强拆,而是因为他强拆没通过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并“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
我建议,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官商勾结。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对强拆背后的滥用职权予以问责,可能还有些难度。只要强拆的官员能协调好与上级和同僚的关系,并依照“拆迁条例”推进,“滥用职权”将很难成立。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就称,“所做一切只是在执行和捍卫法律”。在现行“拆迁条例”之下,拆迁权本就属于滥设,然后才被滥用。对上违宪违法,对下有违社情民意,“拆迁条例”理当尽早废除。
当然,强拆背后的刑事究责,也有直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障碍。除了常见的贿赂,强拆还常常伴随着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这些究责,非不可为,实不为也。增强司法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利益影响司法究责,进而破坏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刻不容缓。
国务院要求各地尽快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据悉,从全国两会结束到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没有联系过曾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专家。
2009年12月7日,北京高校的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
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是地方阻力太大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现在没有进展。”
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命案不断,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行政法解读,:公权力与私权利最激烈的碰撞点,西方法言:住宅为“风可吹,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可从权力合法性,居者有其屋,拆迁问题上公共利益的界定,暴力拆迁的行政问责等可则其一点展开论述。
强拆的法律根据—— 现行《拆迁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但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强拆才具有合法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时要结合所给案例,以下几个原则可以作为参考方面。
其一、合法行政原则: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 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 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其二、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具有理性,自由裁量符合最低限度的理性。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符合比例: 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在法律没有对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 定的目的比较含混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其三、遵行正当程序原则——告知、听证、回避,否则程序不具有正当性。
行政强制的原则:
1必须有行政强制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的方式、对象、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和法律救 济途径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式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可以使用其他替代方式并不至于危害公共利 益和法律实施的,就应当避免直接采取行政强制,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法就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施。一旦限度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者停 止实施行政强制,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也不得重复采取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
4行政机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且交付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亲属。
5实施行政强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告知当事人 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先动员后强制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②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强制措施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使用顺序。
从拆迁问题看中国行政管理人力0702 3070809034 章雪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已演变为越发猛烈而普遍的行为。全国各地上演的暴力拆迁冲突不断通过传媒......
浅谈暴力拆迁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而且又很较为轻松的挺过了金融危机,房地产行业在巨大的买房需求之下刺激之下迅速发展,在房地产行业巨......
浅议以司法强拆终结暴力拆迁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拆迁裁决、行政强拆等广为诟病的制度,将原来的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二元体制调......
浅议以司法强拆终结暴力拆迁关键词:土地征收,司法强拆,行政强拆,暴力拆迁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拆迁裁决、行政强拆等广为诟病的制度,将原......
遏制警民冲突必须告别强制征地暴力拆迁2010-10-18南方报网文/刘逸明广西山川秀美、人杰地灵,不仅有甲天下的桂林山水,而且还在历史上涌现出了洪秀全、石达开等一大批杰出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