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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任职;会计人员的领证、培训、考核、职评由批准机构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离岗均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主管财务机构派员监交;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应严格按《会计法》规定执行。会计必须依照《会计法》,不定时核对银行存款,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和分管校长报告财务运行、帐目余额情况,协助校长管好财、理好帐,当好领导参谋。
二、预算管理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好单位预算。学校预算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三、收入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设立“一本帐”、“一个帐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不通过财务机构收费;严禁将有关收入以任何形式直接转入其他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学校依法组织收入。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有关文件及上级规定,不得另立项目提高标准。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款。
四、支出管理
必须按预算核销支出,不准核销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不得办理超标准和不合规定的支出。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据核销支出。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学校确定的“一支笔”签字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才能报销。统一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1.开支20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2.开支2000元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
(二)审批程序
1.2000元以内的项目资金开支,要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方能报销;
2.2000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开支,要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最后由校长审批后报销。
3.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必须由校长同意,并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并签字(写明事由、就餐人数,日期)。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参观),由学校研究确定对象和人数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2)差旅费、住宿费、车船费、公杂费等报销标准参照《南宁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办公用品添置费的管理
(1)添置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总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置表),总务处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审批权限相应的领导审批,再由总务处实施。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2)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员处登记造册(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再由有关部门、处室或有关人员领走。(3)购置费用额度较大的固定资产、购置专控商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报市教育局认可并经“市控办”批准后才能购置。
五、支票管理
(一)500元以上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
(二)财务人员必须按支票管理要求,完整填写支票应填因素,若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学校损失,将追究有关财务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若发生支票遗失或其他事项,应及时报请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若因使用支票不当或遗失等原因,学校发生重大损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使用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六、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按规定标准使用现金,500元以上原则使用支票。
(三)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
(四)除财务室外,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现金,以杜绝小金库的产 生。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现金储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座支,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六)借支公款,必须填写学校规定的票据,公款不得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或以白条抵现金。
(七)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单位等五要素,以及经手、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审批人签名慎防涂改、伪冒,若有不符,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
七、票据管理
(一)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
(二)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
(三)严格按照各类票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混淆使用各项 收费票据。
(四)设立票据专管员,任何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出借、代开、编造票据。
(五)使用票据必须规范,不得超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 任何款项。
(六)及时结报,专管员必须认真审核已使用票据,不得缺页、撕毁、遗失,以保证票据的完整。若有遗失、缺少,应及时查清原因,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准购证。妥善保管现金、转帐支票。妥善保管支票专用章,支票与支票专用章必须分别存放。
八、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年终必须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二)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照价陪偿。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变买,由管后勤的总务主任把关处理,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再报送到南宁市教育局及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报废或变买。变价收入按财务规定上缴财政。
(四)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需借用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八、资产负债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要严格控制和及时清算,要建立审批、结算时限责任制,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该核销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擅自出借资金,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九、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接受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保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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