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岗位职责(精选3篇)_检察院各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时间:2021-12-14 07:31: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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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省、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科、局、室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一节 各科室共同职责

第三条:按照检察院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组织好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每年每人完成调研或经验材料1—2篇,信息及宣传稿件2篇,并根据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条: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发挥团结协作精神,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及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节 各科室分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

日常工作

1、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催办、督查以及档案管理、印鉴管理、保密等工作。

3、负责统计报表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调研及技术工作。每年编写《检察情况反映》10期以上,负责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资产管理、后勤装备、赃款赃物管理、车辆管理、枪支弹药保管等工作。

5、来宾接待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调研工作

1、调查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运用法律、执行政策提供依据和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案例分析、经验材料、调查报告的编写和审阅工作。

3、负责全院性的综合材料、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与各新闻媒介联络工作。’

4、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检察委员会案件的讨论、开展检察工作和法制宣传。

技术工作

1、负责全院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及全院网络管理工作;

2、负责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3、市院技术部门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政工科

l、负责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严格执法、廉政勤政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并检查落实。

2、负责干警的培训、考核、任免、选调、奖惩以及离退休等工作。

3、协助党组和党支部抓好党的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和机关作风建设。

4、负责做好干警的计划生育工作。

5、负责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检查以及目标考评工作。

第九条:法警队

1、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2、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4、组织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5、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6、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7、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反贪局

1、受理并侦查发生在辖区内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2、每件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移送起诉,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个别重特大疑难案件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极个别疑难案件经批准除外)。移送起诉的案件,定性准确率达90%以上。

3、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并做到打防结合,每年要选择l一2个单位作为综合治理及预防犯罪联系点,并抓出成效。

4、收集、储存和管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掌握了解、综合分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情况和经验。

5、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及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反渎局

1、负责承办辖区内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

2、与第十条2款同。

3、开展反渎宣传教育,凡重大案件应向发案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时,要检查督促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控申科

1、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

2、重点办好刑事申诉案件,集体上访案件,投诉无门、久诉不息的案件。

4、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工作。

5、负责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工作。

6、受理公民对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犯罪的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储存、反馈和传送。

7、受理自首案件。

8、做好奖励举报人员工作,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

9、负责涉检访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侦查监督科

1、负责承办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地认定和追究犯罪,严防错捕、漏捕;办案准确率要达到100%。

2、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公诉科

1、负责审查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

2、对提起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准确率达到100%。

3、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民行科

1、负责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实行监督。确有错误的或违法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

2、每件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提出抗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需报请检察长批准,抗诉准确率要达到100% 第三章 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十六条:检察长

1、负责全院整体工作;

2、依法行使检察长职权,领导全院干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组织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完成本院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向县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负责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工作。

4、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干警生活,确保队伍政治坚定,严格执法,廉洁办案。

5、组织指导办案。决定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对一些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亲自研究,亲自参与调查、审讯、阅卷、具体指导,解决疑难。

6、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每年参加检察长接待日不少于5次。

第十七条:副检察长

1、协助检察长工作,检察长外出期间,受委托主持全院工作。

2、集中精力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认真把好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抗诉关。

3、负责分管科室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4、组织并指导所分管科室的办案工作,分管反贪、反渎工作的副检察长,每年要亲自查办大要案1—2件。

5、协助检察长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每年参加检察长接待日不少于2次。

6、每年亲自或主持撰写1—2篇论文、经验总结或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政工科科长

1、负责全院干警政治学习的安排、落实、检查;负责做好干警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机关作风建设。

2、负责办理干部考核、审查、任免、调配工作。

3、负责抓好干警的奖惩工作。

4、协助党支部抓好全院的党建工作。

5、办理本院工作人员的调配等有关手续。

6、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吸收录用、奖惩、转正定级及离退休等有关手续。

7、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九条:纪检员

1、负责拟写本院廉政纪律教育计划和廉政纪律的有关制度,协助院领导组织实施。

2、负责受理涉及本院干警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控告检举及初查工作。

3、负责本院干部任免的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

4、起草本职责范围的文稿。

第二十条:党支部书记

1、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围绕党员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工作。要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使每个党员都能自觉遵守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

2、主持召开党的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和思想素质的提高。教育干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3、按照党章的要求,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小组,并组织和监督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等一系列工作。

4、认真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和非党积极分子的考察与培养工作,坚持标准,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新发展的党员和培养的非党积极分子的质量。

5、随时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党员自然情况登记册;随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注意了解党员的家庭生活、个人婚姻、恋爱情况,帮助党员处理好家庭、婚姻、恋爱与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法警队队长

l、领导全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结合法警人员的思想及工作实际,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结合岗位练兵,组织好法警业务培训。

3、检查、督促法警履行工作职责,定期考评法警的德、能、勤、绩情况。严肃处理法警在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4、严格要求,督促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法警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具体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主任

l、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拟定本室工作计划、工作制度;主持本室干警的考核。

2、负责全院性会议的会务准备和安排,并对会议决定盼事项组织实施、检查。

3、负责掌握、协调各科室工作情况,上传下达;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院领导做好经费开支和审核工作。

5、负责抓好本院的保密、档案、传真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全院干警的生活福利工作。

7、负责本院车辆管理及车辆调度、车辆年审、领取牌照、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副主任

1、负责调查研究,完成调研课题,撰写检察理论文章和疑难案例分析。.

2、起草本院公文、报告、讲话材料、专题调查等文稿,负责《检察情况反映》的编写工作。

3、负责把关对先进事迹、先进经验的采访,向上级报道检察信息,向有关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投稿。

4、掌握全院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协助院领导做好业务工作,草拟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稿。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督促本室人员做好保密和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本院后勤服务、环境卫生、美化绿化、装备、基建维修及办公大楼的水电管理。

8、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设施的添置和管理,以及枪械的保管、服装的发放等工作。

9、主任外出期间,受委托主持本室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文秘

1、负责起草本院的公文、报告、讲话材料、专题调查等各种文稿。

2、负责本院信息工作的资料收集、管理、向上级机关报送《检察信息》,反映检察工作情况。

3、参与编写《检察情况反映》等内部刊物。

4、负责接待来院参观学习的上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5、负责全院的宣传报道工作。

6、负责本院印章保管,对经领导审定的文件、法律文书和文稿进行盖章和分发。

7、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分类、编号、送阅、分发工作和邮件、邮包的领取、寄发工作。

8、负责办公室的电话记录、通知、文件、报表等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负责档案室管理和本院的保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计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准备好各类会计帐目,确保帐目清楚,手续完备。

2、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3、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方面的工作情况。

4、及时做好干警工资、福利等有关报表造册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纳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各种费用报销工作。

2、管好现金帐目,做到帐目清楚,款与帐相符,每日记好现金出纳帐,做到日清月结。

3、及时做好干警工资、福利发放工作。

4、认真抓好赃款赃物管理,做到款帐、物帐分开。

第二十八条:司机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安全。

2、坚守岗位,随叫随到,保证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出车。

3、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清洁,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维修工作。

4、一般问题自己动手修理,节约用油,节约修理开支。

第二十九条:科(局)长、副科(局)长

1、科(局)长负责本科(局)的全面工作,副科(局)长协助科(局)长工作。

2、科(局)长负责向检察长请示、汇报工作;主持本科(局)会议,决定本科(局)职权内的事项。

3、有办案任务的科(局),正、副科(局)长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切实保证全科(局)的办案质量。自侦部门的正副局长,每年都要亲自查办1件案件。且从办案初期的原始记录至后期的移送起诉意见均由本人亲自完成。

4、负责全科(局)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负责检查本科(局)干警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5、结合办案工作,每年写出1—2篇办案经验总结或专题调查等材料。

第三十条:检察员

1、积极承办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地完成办案任务。

2、指导助检员、书记员开展工作。

3、结合办案,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每年完成论文、经验材料或专题调查1篇。

第三十一条:助理检察员

1、积极承办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地完成办案。

2、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

3、同上条3、4款。

第三十二条:书记员

l、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做好调查、询问、出庭公诉、讨论案件记录工作,核对法律文书,做到准确、完整,不错不漏。

2、及时整理装订案卷,按要求移送归档。

3、收集和积累资料,包括典型案例、办案中的好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会议记录、好人好事、有关文件、资料及本科(局、室)干警发表的文章等,并及时提供给政工科、办公室。

4、统计各类数字(包括业务、考勤、廉政建设等),并及时准确上报。

5、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公文函件、文书资料、简报、书刊的收发、保管及印信凭证的管理使用。

6、负责向财务部门移交赃款、赃物。

7、管理好本科室的日常行政事务。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职务犯罪预防负责人

1、制定年度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对本院自侦部门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3、搞好辖区内职务犯罪的调研工作,并及时分析、总结职务犯罪的新动向。

4、与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保持联系。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所负责人

1、对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

4、对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第三十五条:技术负责人

1、负责全院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及全院网络管理工作;

2、负责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3、市院技术部门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2篇: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3篇: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立案、立卷。书记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并登记在检察官以及自己的收案登记表上。

2、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书记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害人、证人等告知(口头、电话通知或者发传票)参加诉讼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和相关事项。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手续是否规范,如不规范应限期更正或限期重新提交。

4、协助检察官对当事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应附有清单,应当附有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说明材料,证据材料的份数应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或证据复制品应与原件或原物予以核对。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应当签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限期补充、更正。如实记录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态度。上述证据材料、证据清单、证据说明材料等应及时装订入卷。

5、需要调查取证、审计、鉴定的,协助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进行,做好记录工作,庭审阶段,书记员参与庭审的记录。

6、查找资料、草拟和校对法律文书。

7、记录检察官向科室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汇报案件的情况,做好汇报笔录。

8、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需报科长、检察长审批的,应及时将所需报批的文书原件连同卷宗报送科长、检察长审批。

9、及时将检察官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付诸打印或复印,并盖院章。

10、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受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11、法律文书的最终签发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即结案时间。结案后应及时报结,并及时录入检察网络管理系统。

12、结案后一个月应将卷宗整理完毕,按归档要求编写页码、装订卷宗、再办理档案检查盖章和归档。

1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整理好卷宗,并附上移送函、当事人上诉材料和答辩材料、一审法律文书按规定移交。

14、上诉案件审结后,应在接到原审卷宗和二审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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