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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刘宏伟,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张庄居委会165号。2010年6月4日因电死张建伟被山东省临清市刑警大队打流中队刑事拘留。6月13日经本院同意依法逮捕。
本案经清市刑警大队打流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宏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王爱梅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宏伟,听取了被告人刘宏伟的辩护人冯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0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0年7月15日补充重报。
被告人刘宏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刘宏伟以杀被害人张建伟为目的,趁被害人张建伟拉下电闸为村民李东明的饭店架线时,进入张庄村南变压器室,合闸通电,致此时正常操作的被害人张建伟电死。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
1、物证、书证,变压器室内的扫帚;
2、证人证言,被害人家属王爱梅证言,刘宏明证言,刘守成证言;
3、被告人刘宏伟供述;
4、临清市电信局手机通话记录清单。
综上,2010年6月4日,被告人刘宏伟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伟目无国法,以通电电死被害人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士鹏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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