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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09〕69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
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三)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二、保险补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固定工,应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三、保险待遇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超龄固定工,养老保险待遇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发放,以后按政策规定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用的退休时间,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不补记个人账户,此前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超龄固定工,可于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书面申请(《超龄固定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申请、档案等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工龄。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在劳动保险信息系统中确认工龄并存入电子档案,办理退休时直接从电子档案中调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说明需补充的材料,并打印《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确认工龄后,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携带书面申请、身份证、代发银行存折到所在区(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打印《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享受养老待遇审查表》(见附件2)及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查手续。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范围内人员由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查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未参加社会保险、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超龄固定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享受养老待遇审查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领取养老待遇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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