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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江宁劳社险字(2009)5号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
工资进行申报、核查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关于印发〈江宁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发〔1996〕1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缴费工资是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应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津补贴收入作为月缴费工资,缴费单位应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和申报各项社会保险
费。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具体组成如下:
1.区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等级工资、特岗津贴、警衔津贴、法官、检查官津贴、工作性补贴(财政部分)、生活性补贴(财政部分)。
2.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区级机关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补贴、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特岗津贴、浮动工资、各类奖金(700元)。
二、2009年度缴费工资的适用时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适用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各缴费单位须在2009年4月10日前携带磁盘(拷取电子表格)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附电子表格)以及《南京市江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表》,并在2009年4月17日前将上述三表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附U盘),同时须附报单位职
工最新工资发放名册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须经职工本人确认。职工本人确认的方式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在《南京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上签名后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或采取将申报的《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单位公示文书必须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备案。
缴费单位须认真核对《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街道等数据,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填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数据修改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办理变更手续;所在街道需要修改的,直接在花名册中修改。
四、各缴费单位须按实及时申报缴费工资,至2009年4月17日前仍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09
年5月起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职工缴费工资,直至申报的次月起按申报审核数征缴;缴费单位须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0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于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和高于最高缴费工资的,待最低和最高缴费工资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缴费单位上报的缴费工资建立核查制度,凡缴费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和所附材料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核查中一经发现,原则上对瞒报、少报的部分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所附材料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除按规定征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外,还将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南京市江宁区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书
经我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定自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对我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予以公示(见附表)。2009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是以职工本人2008年度应调整工资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月缴费工资。对上述公示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如有异议,请在15日内到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公示名册全称:(此公示书一式三份,公示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社保机构一份)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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