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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与鉴定并给予证明的一种法律服务手段和行政监督措施。如果用人单位的用工合同违法了劳动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合同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定的,自双方签名后生效,不用去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一、现行劳动合同鉴证的职能探讨
实行劳动合同鉴证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审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对被录用人的资格审查。二是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即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即劳动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是审查劳动合同文字的准确性、规范性。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并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就能够杜绝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劳动合同鉴证效力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生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其生效时间始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如果双方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订立的劳动合同,虽有劳动合同,但是一种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哪些?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3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法)为什么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一、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资本较为稀缺,而劳动力则相对过剩,从而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这就使得劳动者很难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二、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依赖程度要远高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依赖于劳动收入维持生计,这就使得大多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使得劳动者很难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监察不能到位,因此在我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如有些单位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些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失业时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有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且不给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有的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造成劳动者患职业病,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利得不到落实;有的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超时工作,并且不给报酬,有的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因此,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调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重点向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倾斜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4学习本课程的心得以及建议。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
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所以国家颁布《劳动合同法》极大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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