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_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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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3月2日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会通过)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务用车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推进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州检察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公务用车配备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1.公务用车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由本单位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固定为领导干部专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2.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五不准”管理规定,即不准用公车接送孩子;不准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事宜;不准私自用公车学习驾驶;不准公车停放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损毁公务用车标识。

3.严禁使用公务车辆接送领导干部上下班,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禁止将公车用于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4.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其中警车驾驶人员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驾驶的检察干警、法警、正式职工或聘请的专职人员。

5.实行统一调配和专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固定管理制度,由办公室安排驾驶人员并指定使用车辆,6.公务用车使用必须采取登记报告派遣制度。使用公务用车必须经部门领导准许,分管检察长在《出差审批表》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开会、出差、请假、休假等原因不能签字时,出差人员当面在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分管领导),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同意,不得个人因私或借办公办案名义使用公务用车。

7.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使用,建立出行记录台账,详细登记外出车辆车牌、地点、耗油、起止时间等信息,定期进行公示。由办公室指派或出差人员自行联系驾驶员,调配车辆。

8.公务用车使用回单位后,必须在指定的车库停放,并将钥匙交回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需经处室负责人领导许可、办公室主任同意、分管检察长批准。

9.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除承担应急、维稳等任务单位车辆外,节假日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封存在单位车库,车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检察长批准。

10.除办公办案特殊需要,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酒店、景点和营业性娱乐场所门前。因乱停乱放被通报批评、或丢失损坏公务用车的将严肃追究驾驶人员的相关责任。

11.保持公务用车车况良好,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务用车不准上路行驶。驾驶人员与办公室联系,按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12.严格公务用车号牌管理。不准将公务用车号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

三、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管理

13.严禁无证无照驾驶公务车辆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14.严禁开“特权车”。

15.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车。一经发现酒驾者,若驾驶人员属聘用的,予以解聘;属在职人员的,由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6.严禁本单位公务用车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检察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出车,并且必须由本院驾驶人员驾驶。17.驾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鉴定和处理。对肇事逃逸的、故意延误、隐瞒不报的,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务车违反交通道路安全规定,如闯红灯、超速、超载等,受到处罚的由驾驶人员承担。

18.凡驾驶人员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费用将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按规定给予驾驶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私自驾驶警车外出所造成的车辆被盗、交通肇事等经济损失,一律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

19.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督察民警的指挥和检查,遵守公务用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20.非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学驾公务用车更不准以个人名义供给他人使用,如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责任一概由其本人承担。

四、公务用车的保养与维护

21.院办公室和驾驶员,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

22.维修和保养公务用车,驾驶人员须将维修、维护项目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到指定的保养与维修店。保养与维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派车单、车辆维修和保养报告单,并作为报销产生费用的凭据。

五、监督与奖惩

23.州院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维护、封存和管理。州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警车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24.驾驶员全年工作无安全事故及无交通违章罚款的将作为衡量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25.各县院警车使用管理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相应制定警车管理制度。

26.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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