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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保证车辆及人员安全,提高车辆利用率,降低能耗,控制费用,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办公用车和集团租用的高管人员个人产权的办公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对分公司车辆管理只作原则性规定,子公司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守省、市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相关制度,文明驾车、安全行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
第五条 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衣着得体,仪容整洁;要注意树立企业员工形象。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综合部(综合办)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聘用职工予以行政处分或辞退,临时工予以辞退。
第六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其它行车手续。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和车辆保养手册,要注意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天利用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保持车内外的清洁。
第八条 长途公出前,司机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证件是否齐全、工具是否齐全、备胎是否完好、车辆本身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车辆停放时,要注意选择安全的地点,车位要摆放端正,司机离开车辆时,要检查车的门窗是否锁好。
第十条 未经车管人员批准,司机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0元;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在行车票据报销时,司机应做到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做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高管车辆的司机由其自行聘用,属个人行为;其司机不作为本企业员工,司机的人身保险、三项统筹公司不予负责,但必须遵守此办法,集团每年以包干形式支付司机管理费2万元。(此条款仅适用于2004年—2008年)第十三条 全年安全行车,无交通事故的司机可列入先优模评选的候选人。
第三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租用的高管人员个人产权的办公车辆原则上由个人调配使用,但当集团重大活动用车时,上述车辆应无条件服从集团命令,听候调遣。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办公用车由综合部(综合办)统一调配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一律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
第十六条 用车部门在规定区域内(如市、镇内)半个工作日以内用车,申请人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上的有关信息,请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综合部(综合办)车管员审批。
第十七条 车管员依据《车辆使用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等情况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按照《派车单》核定的时间、行程和目的地出车,无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十八条 各部门用车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休息日、节假日期间用车或长途出差应提前1—3天向综合部(综合办)申请,由综合部(综合办)做好备案,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调配。第十九条 带车人员有监督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交通规则、特别是超速行驶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带车人承担正常非包赔损失总额5%的责任,驾驶员按交通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无论有无驾驶执照禁止自行驾驶公务车辆;不得以公务用车名义,带车出入娱乐场所,违者给予驾驶员50—100元罚款,带车人给予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用车,实行公务车值班制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用车。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一律收费并事先收取押金。在规定区域内(如市内、镇内)半个工作日以内的个人用车100元,一个工作日的200元。事先交纳押金500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外租其他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外租,集团车辆需经总经理同意,综合部登记;分公司车辆需经分公司经理同意,综合办登记。
综合部设车管员,具体负责驾驶员日常管理、教育、考核和重大活动车辆安排。第二十四条 集团配给各单位的车辆的保险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办理;高管个人产权的车辆保险由个人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通勤班车要严格按照固定路线、固定站点、固定时间行驶及停车。到站时,驾驶员将车停稳后,再打开车门,组织员工有秩序上车,等员工坐好站稳后,再关门起车;严禁到站急刹车和出站突然起车。
第二十六条 集团所有办公车辆在未运行状态下,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臵。
第二十七条 车辆燃油、车辆档案、车辆费用台账由综合部(科)管理。
第四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二十八条 集团所有办公车辆要定点维修保养。哈尔滨市的车辆维修保养厂由集团综合部牵头,财务部参与共同选定,分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厂由分公司综合办牵头,财务科参与共同选定。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车辆到集团或集团车辆到分公司维修保养时都要到指定厂家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前,司机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报综合部(科)车管员,经综合部(科)车管员检查,初步确定维修保养部位、核定费用后报综合部(科)负责人审核,常务副总批准。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车管员或综合部(科)指定人员与司机一道监督车辆维修保养过程;综合部(科)负责人应随时抽查车辆维修保养过程。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结束后,司机与车管员(或综合部指定人员)只负责在《维修保养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由综合部(科)与财务部(科)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集团所属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后,进行一次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每年以包干形式支付高管人员公务用车包干使用费7万元,购车贷款利息1万元,租库费7200元(此条在2004年—2008年间有效)。
第三十五条 集团所属车辆办照费、车辆附加费、养路费、停车费、保险费、租库费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十六条集团所有公务车辆(含个人产权车辆)用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由综合部按车建立燃油台帐,据实登记加油数量。
第三十七条 集团所有公务车辆配有一张单独的中国石油公司的IC加油卡,加油卡由综合部统一办理,到指定加油站使用。集团车辆(含个人产权车辆、销售总公司、外贸总公司、原料总公司公务车辆)在哈尔滨市区内必须使用此卡,违反本规定所发生的油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集团高管人员个人产权车辆燃油费每个月在集团所支付高管人员公务用车包干使用费中扣除;销售总公司、原料总公司、外贸总公司公务用车的燃油费每个月经集团财务部划分到各公司费用当中,此三个单位的公务车管理由所在单位综合办负责把关。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综合部在燃油统计时,每月20日由车管员将加油卡加油量与异地票据加油量相加即为本车每月所发生的燃油数量合计,如实填写《集团车辆里程数与燃油量统计表》,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由综合部经理签字后汇总上报到集团财务部。
第四十条 综合部(综合办)每月将公务车辆公里数与燃油量进行审核公开。如发现有套取燃油弄虚做假的或串卡加油的,一是按规定进行行政罚款,二是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一条 车辆出差道桥费、燃油费由驾驶员先行垫付。出差结束,驾驶员应及时填写《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明细表》,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然后转综合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十二条 高管车辆费用由综合部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报销。第四十三条 高管车辆因公务行驶10万公里(含10万公里)以内,维修保养费用为0.25元/公里;行驶10万公里以上,超过部分的维修保养费用按0.30元/公里;维修保养包括换机油和换轮胎。
第六章 行车及出差补助
第四十四条 除特种车辆和高管人员个人产权车辆以外,集团其它办公车辆的驾驶员补助标准为8元/百公里。(驾驶员不得私自更换里程表,违反本规定视其驾驶里程为零,此项补助不予发放;如急需更换,应提前向综合部申请)
第四十五条驾驶员长途公出住宿费按住宿时的实际标准凭据实报实销。
第四十六条驾驶员长途公出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天。第四十七条驾驶员长途公出期间通讯费补助标准为10元/天。
第七章 车辆肇事处理(责任、处理程序、赔偿)第四十八条 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二天内填写汽车肇事报告表,若车辆有较大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相关单位可通知集团总部协助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意成立和解,应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我方当事人有索赔之权力。
(二)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当事司机负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50—1000元罚款。
(三)肇事责任属于我方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本款第(二)条办理。
(四)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按本款第(二)条办理。
第八章 车辆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车管员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除大修事项及时登记外,其余事项每季度登记一次。
第五十一条 车辆档案内容应包括:车牌号、车型、生产日期、购入日期、车辆保险、行驶里程、燃油量、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车辆登记证由综合部统一保管,车辆的牌照、手续、行车执照等一切证件由驾驶员本人妥善保管,车辆档案中留存复印件,由于丢失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司机自己承担。
第五十三条 所属车辆每年的临检、年检、换照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由综合部(办)统一记录办理。第五十四条 车管员建立车辆使用台帐,详细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特种车辆管理由分公司自行制定。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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