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0730_集团休假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37: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0730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集团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 2018.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请休假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

请休假的种类有: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等。

第二章 年休假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六条

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l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除雪保通等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第八条

职工新进入公司且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三)因企业生产任务需要停工休息,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四)新进入公司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第十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九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应根据工作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本单位、部门职工当年的休假计划。既要保证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也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正常开展。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职工本人同意,报所在单位或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所在单位工会和人事部门备案后,当年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集团内调入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五)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六)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调出原单位前已享受年休假天数未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剩余天数由调入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调入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无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达到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由调入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根据国家规定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职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四条 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 婚

第十五条

职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可休婚假21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第十六条

再婚职工与初婚职工享受同样的婚假待遇;复婚职工不享受婚假待遇。

第十七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的假期。第十八条

职工在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加班延时工资、夜班补、有害补、绿色通道验货补助等根据实际出勤计算的工资及福利除外,下同)。

第四章 产假、护理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所在单位或部室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或部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休产假6个月零8天。如果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7天。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30天。如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休哺乳假,要在每个工作日内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个工作日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可休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机构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或部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专员,并主动申请按以下天数休假:

(一)采取避孕措施的休假天数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二)终止妊娠的休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为独生子女,且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职工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护理假、采取避孕措施和终止妊娠休息休假期内。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采取避孕措施休息、终止妊娠期间视为出勤。其中,职工在产假、终止妊娠期间,按照职工参保所在地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当地社保经办部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并享受其在岗期间的福利待遇;职工在护理假、采取避孕措施休息期间,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章 丧

假第二十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时,可休3天丧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上述亲属在外地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1至2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丧假和路途假内。

第三十条

职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六章 病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简称病假,下同):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集团机关或集团所属单位人员,其在部队服役年限、在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在集团机关或集团所属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在公司工作年限。

第三十二条

病假假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病假的职工,如果从2017年3月5日起第1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病假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病假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假期。第三十四条

病假待遇

(一)职工累计请病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50%日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45%日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40%日绩效工资。

(二)职工累计请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自第11个工作日起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全额日绩效工资。生产经营人员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年度绩效工资,扣除方法为:(实际缺勤天数÷全年261个计薪天数)×年度绩效工资。

(三)职工全年累计请病假达到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20%日基础性工资(企业管理人员,基础性工资为基薪;生产经营人员,基础性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四)职工请病假期间,实发工资低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第三十五条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公司所在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0天后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其病假假期,要及时按规定向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七章 工伤假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待遇按当地统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当地统筹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

(一)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其在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办法中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按当地统筹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 事

第三十九条 职工个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可请事假。

第四十条

职工请事假,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值班且尚未安排补休的,职工应先补休,再申请事假。已休事假,后又加班值班的,可冲抵事假。第四十二条

事假与年休假冲抵办法,按照第二章第十二条

(五)款规定执行。其中: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事假天数不超过5天,并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在集团系统内部调动的,原单位应在工资转移介绍信中对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及事假冲抵情况进行说明。因辞职或调出集团系统,且事假天数超过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按超出天数扣发全额日工资。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事假假期。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机关

公司机关及机关二级机构部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人员,下同),请休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部室主管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公司机关及机关二级机构部室副职、职员,请休假1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部室主管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二)所属单位

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人员,下同),请休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公司所属单位其他负责人,请休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公司所属单位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照公司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审批权限执行。

公司所属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公司机关部室副职和职员请休假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请销假程序

请休假时,应事前填写书面申请,由本人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请假审批表,报公司人事劳动部备案)。

假期结束后,要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和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第四十六条

有关要求

(一)请休假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发信息、留条子、委托他人转告请假。确因事情紧急的,需经审批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请休假手续。

(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请休假,不得因请休假影响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进行。

(三)职工在请休假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公司若因重大、紧急事件发生,需请休假职工返岗时,职工应积极配合,及时返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要切实做好请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请休假档案,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明纪律,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报、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请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第四十八条

职工应严守劳动纪律。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休假手续而缺勤的;

(二)逾期不归,且未履行补假手续而缺勤的;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伪造和涂改各种证明材料,并以此骗取假期的。

旷工期间停发全额日工资;当月有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文明奖;全年旷工满3个工作日的,停发当年6个月文明奖;全年旷工满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年12个月文明奖和应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全年旷工满10个工作日的,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取消年度绩效。

第四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请年休假、事假期间,每占用8个小时工作时间,视为请假1个工作日;旷工人员旷工天数,依此类推。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假期管理暂行规定》(豫高司人﹝2008﹞103号)、《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所属单位领导、机关中层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高司人﹝2014﹞379号)同时废止。

休假管理办法

休假管理办法(试行)一、请假管理1、请假需知员工请假,应于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照假期审批权限逐级审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离开前必须将请假条交人力资源......

休假管理办法

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请假手续第三条员工申请各类假期需......

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明确并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程序及相关注意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为公司《考勤制度》的补充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

休假管理办法2

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保障公司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假期包括......

休假管理办法 2

一、XXXX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经营和产能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石油浙江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下载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0730word格式文档
下载休假管理办法(讨论稿)0730.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