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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振兴支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员工休假管理,参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分行》,结合振兴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振兴支行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未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无须经过批
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已经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须经过批准。
第四条 以下休假应当经过批准:
(一)公休假;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五)产假;
(六)计划生育假;
(七)丧假;
(八)探亲假;
(九)工伤假;
(十)强制休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一)已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公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四)带薪年休假应在年度内最多分两次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在一个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员工本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依据《》执行强制休假的可抵消相应年休假。
(七)带薪年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办理。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修养的可以申请病假。
(二)病假一次超过2日或者一个月内分次超过3日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住院治疗,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根据病情及相关规定计算病休时间。
(四)病假期间的医药费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
(一)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特殊事假处理(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2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适龄结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结婚),假期3天。
(二)符合晚婚条件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假期??。
(三)婚假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第九条 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子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二)女员工晚育(满24周岁且生育第一个孩子),享受产假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复印备案)并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办理。
(五)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含路程时间);多胞胎生育 3 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六)孕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按出勤对待。
(七)女方晚育的,在产假期间可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
(八)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产假待遇。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第十一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去世丧假3天。
(二)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去世丧假2天。
(三)丧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在外地办丧事时,省内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已与城区联社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城区联社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依照下述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异地父母(含养父母: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4 为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员工结婚后的下一年度,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四)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省内探亲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假外按事假算,无请假手续按旷工算,所有探亲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
(二)员工工伤根据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据实治疗、休养。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
各社部可将带薪年休假与强制休假统筹安排。强制休假的天数含在带薪年休假里。依照第五条
(六)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可在其请假期间进行稽核审查,视同已执行强制休假。第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指各类培训、电大、函大和大中专自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等)为带薪公派学习。全年带薪公派学习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第十六条 利用休假期间安排出国的人员,按公安部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行程安排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 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层信用社员工请假1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人事部门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包片主任审批,请假审批手续须提前3日办妥。
(二)机关员工请假2(含)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含)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
(三)中层副职请假2(含)日内由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3日以上由联社分管(包片)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10(含)日以上理事长审批。
(四)中层正职请假1(含)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3(含)日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五)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联社理事长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报市办审批。
(六)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外出时,执行《xxxxx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员工休假时,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详见附件一),写明休假原因及天数(起止日期);员工如遇急病或急事,要及时电话报告主管领导,与单位取得联 6 系,事后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三)因工作需要办理移交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休假。
(四)假期已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超假按旷工处理。提前上班者,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有关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要严格按照实际考勤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指每月固定计发部分。
(二)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度休假及强制休假期间按同条件在岗人员各项工资计发。
(三)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含)天内,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请事假的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四)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天以上不满整月的,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五)病假、事假满整月(不含跨月)的,当月只发85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六)全年病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按以上规定考核外,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
(七)全年病假累计满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各个月按相关规定考核外,扣发全年度绩效工资(已发的扣回)。
第二十一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全体干部、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各下属信用社、分社及储蓄所、储蓄代办所。各下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需添加细则的须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发、备案,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条 组织程序
(一)联社机关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要委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二)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附后),联社机关各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署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下属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递主任审核签署。
(三)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对各部门确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勤人员有意漏报、谎报、错报的扣发考勤员当月基本工资的100%。
第四条 劳动时间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因地区差异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各社应合理制定,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联社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营业网点需全天营业的,交接班时间各社合理制定,考勤以所定时间为准。
(二)所有员工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记录考勤,特殊情况指直接前往业务单位的,需经主管领导安排或批准,并通知考勤部门记录,无授权或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小时内到记迟到,提前一小时内下班的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记旷工半日;无故不到超过半日者记旷工一日。
记录考勤要公正严格,已迟到的补假无效,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五条 加班及补休
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报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登记备案,事后在当年安排相应时间调休,调休须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考勤人员登记。
第六条 纪律、考核
(一)员工迟到一小时内罚款50元/次,早退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次;一小时以上的迟到、早退算旷工,旷工按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上班无故未到,基层网点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落实未到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报告。
(二)员工无故旷工1日,当月只发850元,该月绩效工资不受影响,给予口头警告。
旷工2日至3日,当月只发850元,并扣当月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4(含)日以上,每月只发850元(已发的扣回),并扣本年度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15(含)日以上,扣除全年全部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已发的扣回),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无改过表现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培训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副主任)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主任)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或培训学习)由主管领导批准,各社主任出差(或培训学习)由联社主任或理事长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向上级请假时,须在2小时内或者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联社机关出差(或培训学习)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于人力资源部备案;下属单位出差(或非统一培训学习,考察)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的,不得以全勤记考勤,不予报销出差(考察)费用,各社自支无批示的严肃处理,特殊情况须报主任或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联社各部门考勤人员,须将本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力资源部。各下属单位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主任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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