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校系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档案在办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档案工作条 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学校工作规划和计划,纳入各类人员职责范围,纳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 档案工作贯彻统一领导 , 分级管理 , 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在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学校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为处级建制,直属行政领导;西校区和南校区分别设综合档案室,为科级建制,是档案馆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馆馆长领导。威海分校、各附属医院应设综合档案室,一般为科级建制,受分校、医院和校档案馆双重领导。
第八条 各院、系、所、部、处、室等处级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岗位,实行兼职档案员或专职档案员的岗位配置,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
对档案数量较多、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分室进行管理。档案分室由所在部门配员负责管理,并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和各单位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 [1986] 第 39 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保持稳定,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更换应征得档案馆的同意。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章 档案馆的性质和职能
第十一条 依法治档是学校档案工作的根本原则,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信息中心,负责主管、保存全校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物、外事、财会、声像、医疗等各类档案。
第十三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制定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开展学校档案信息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教学、科研、管理、医疗、生产等各项工作服务。
(五)负责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学校档案史料和档案参考资料,充分应用现代化手段,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四章 档案经费、库房与设备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附属医院年度预算。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和业务用房,应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配置恒温、恒湿设备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光等标准要求;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有专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确保档案保存的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置复印、录音、摄相、缩微、电脑等设备,确保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第五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归档。学校所有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医疗、生产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国家归档的规定,收集齐全并及时向档案馆或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予立卷制度,强化建档工作,做到教学、科研、管理、医疗、生产等每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密级等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对科研项目、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大型设备开箱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馆或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各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上报成果。
第二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立卷,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码或件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由部门、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装订成卷,按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应及时做好立卷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图像清晰,规格统一,签字齐备,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见《山东大学档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归档时间:
1、各党政部门的文件材料和业务部门的综合性文件材料等,能按自然年度归档的内容(含声像档案),应于次年 6 月底前立卷归档;
2、各教学部门等须按学年度归档的内容,每学年度结束后整理立卷,于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3、科研、产品、基建、设备等专项档案,在项目完成、验收、索赔期满后二个月内立卷归档; 4、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立卷,按档案馆的统一要求整理编目,暂由财会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的次年 6 月底前归档。
5、人物类档案,由本人整理后可随时归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对馆藏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科学分类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定期组织鉴定与销毁。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库房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应严格手续,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有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全宗和案卷数量、档案利用情况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对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应定期进行检查,加强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与改进,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按领导的要求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和开放
第三十条 学校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利用和开放档案的原则如下:
1、学校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应按国家规定,报校长批准后,分批分期向社会开放。
2、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无偿利用,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我校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复制档案应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4、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合理收费。
5、港、澳、台及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我校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6、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我校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7、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第三十一条 学校馆藏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档案阅览室,供查阅档案使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档案借阅手续、遵守保密制度,主动提供档案检索工具,热情为利用者服务。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本校档案证明的唯一合法机构。档案证明(含档案复制件、摘抄件等),须加盖“山东大学档案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制定各项业务规范,开展部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应对优秀的档案工作人员和服务成果、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向学校捐赠档案的,应予表彰和奖励。档案馆要建立捐赠档案登记并代表学校颁发“捐赠档案证书”。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学校档案,逾期不归还者处罚案卷滞留费(1 元 / 卷份 / 天);损毁、丢失档案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 1 万元— 10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 5000 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不按国家规定范围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给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 5000 元— 10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 100 元— 500 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罚款由学校从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除,全部归学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附属医院、威海分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校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二 OO 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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