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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是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班子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环境建设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单位,是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单位综合实力和职工文明素质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努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 康素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强化内部规范管理,促进各项工作上水平,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切实让单位变面貌、群众得实惠,不断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努力提升单位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文明程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 凡符合武昌区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部队、学校,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请创建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好。
(二)规范科学管理,工作绩效好。
(三)着力道德教育,队伍素质好。
(四)夯实创建基础,细胞建设好。
(五)丰富群众生活,文体活动好。
(六)重视环境建设,绿化美化好。
(七)参与公益活动,社会形象好。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七项标准,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考评,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修订每届的考评细则。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
第八条 区级文明单位分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两个层次,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每两年命名一次。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创建合格单位可以不受每两年命名一次的限制。
第九条 区级最佳文明单位从连续三届的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三届以上的区级最佳文明单位中推荐,省级文明单位从连续三届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推荐,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从连续两届以上的省级文明单位中推荐。创建成效特别突出的单位可考虑破格。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逢公元单年为申报创建年,双年为考核验收年。每个单年年初要制定两年的创建规划和单年的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年底自查总结创建工作。双年三季度在自查基础上向所属街道、战线递交“申请验收报告”,规范档案资料,做好迎检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文明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创建区级文明单位必须在单年的四月份以前向所属街道或战线文明办递交书面申请,街道和战线文明办集中名单后报区文明办;创建区级最佳文明单位和省、市级文明单位直接向区文明办递交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街、各战线在双年对申创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初评,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区文明委推荐,区文明委进行抽查;区级最佳文明单位、省、市级文明单位由区文明委组织考核评审,省、市级文明单位接受省、市文明办的抽查评审。
(三)提前公示。区文明委将各街、各战线拟推荐的区级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的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区文明委主任办公会提交推荐报告。
(四)择优评选。区文明委主任办公会对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然后,提出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考核验收,采取听、查、看、谈、评的方法进行。听取受检单位两年来创建文明单位的基本情况、特色工作、主要成效;查创建档案资料;看环境面貌、创建氛围以及市民文明学校阵地;召开座谈会,了解群众参与创建的情况;考核组进行评审,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建设,积极抓好内部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家庭、文明 个人的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必须遵循“立足岗位,服务社会,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宗旨,普遍成立 “吴天祥小组”并广泛开展“吴天祥小组在行动”活动,把立足岗位做奉献,扶贫帮困送温暖,服务社会献爱心与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全区党群目标管理。每届创建目标实行定额指标与幅度控制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日常创建工作由街道和战线文明办指导、协调和服务,区文明办负责重点指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自查,以书面形式向区、街、战线文明委提交自查报告,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区、街、战线文明委集中组织抽查,区文明办组织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做到资料齐全,规范有序,管理有章,轨迹清晰,查有依据。内容包括:文书档案,即组织领导、创建活动、思想建设、业务工作、党群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建设、创建成果等8大类;声像档案,即有关创建活动的照片、录像、录音带、光碟等;实物档案,即奖状、锦 旗、荣誉证书、奖杯、奖牌等。大力倡导以电子文档方式建立创建档案。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级别的文明单位奖牌。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依据武发[1991]10号文件规定,对授予文明单位、最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同时对在职职工增发人平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按照鄂人字[1997]192号文件规定,省级文明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增加到15%,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增加到13%。对连续两届获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给予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并列为个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对连续保持区级或区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只颁发证书,不再发奖牌。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一)领导班子或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经济严重亏损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四)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五)环境卫生不达标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造成重 大影响的,区文明委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摘牌、通报全区。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文明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处(科)室的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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