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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各项工作在同类单位中位居前列,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并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并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和年终考核。各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各参创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章标准
第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领导班子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风气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参加和支持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
第四条 文化建设扎实有效。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五条 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六条 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三章创建
第一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其创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四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五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评选
第一条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驻扬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二条扬州市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评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满意度测评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获得上一评选年度扬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参加下一年度评选,要重新申报参评。
第三条县(市、区)单位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须已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出现其它与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相符事件的。
第五条扬州市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凡根据市文明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认为符合标准条件的,可向县(市、区)和市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推荐上报。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推荐上报至市文明办。市直、驻扬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办提交申报材料。
3、考评验收。市文明办组织文明委成员单位,采取看现场、听介绍、问情况、查资料和随机调查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验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社会公示。市文明办在市主要媒体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公示,各申报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自行公示。
第五章奖惩
第一条扬州市文明单位由扬州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
第二条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扬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给予干部职工一个月人均工资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按正常渠道解
决。
第三条对已被命名表彰的扬州市文明单位,凡发现有与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并报请市文明办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取消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四条对已获得扬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四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下一评选年度不得申报参评。
第六章管理
第一条扬州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块上扎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相互促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定期向市文明办汇报辖区内市级文明单位日常创建工作情况。
第二条扬州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整理、分类按照管理办法第二章进行,逐步建立电子档案。
2、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市级文明单位每年要将创建计划、总结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报当地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交流联系,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推动本地区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扬州市文明单位进行工作督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评选和推荐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扬州市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须报市文明办重新确认。因故撤销建制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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