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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先进集体,是基层“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意识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
2、职工素质明显提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突出职业道德,着力抓好“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和设计不同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帮助干部职工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和科普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3、创建工作扎实有效。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专人负责,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文明职工、文明班组、文明车间等创建活动,活动覆盖面达到100%,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组织职工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学习先进活动。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在90%以上,支持率在80%以上。
4、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5、环境面貌整洁优美。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达区(县)以上先进单位标准;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6、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积极参加和支持社会、社区的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全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宁部队,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参创单位,可申报参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性质严重或当地影响较大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与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申报文明单位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区县或系统(行业)提出书面申请。各系统(行业)在申报本系统(行业)市级文明单位时,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区、县文明办意见。党或行政关系隶属南京市,驻地在外省市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参加评选;党或行政关系隶属外省市,驻宁三年以上的单位,可按业务管理关系参加评选。行政村、镇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参加南京市文明村镇和南京市文明社区的评选,不参加南京市文明单位的评选。为了突出南京市文明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南京市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市民观察员和市民举报监督的问题及整改力度的情况,将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各单位在申报市文明单位前,要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按第七条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南京市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相关条件以及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各区县或系统(行业)在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初评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南京市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申报材料,分别由各区县文明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4、市文明办统一组织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确定推荐名单,由市文明委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南京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一条 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 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开展创建活动的水平。各级文明委及文明办,要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对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文明办委托市级文明单位所在的区县、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各系统(行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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