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宁文明办[2008]5号
各市、县(区)文明办,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9日
主题词:文明单位 创建办法 通知 抄送:中央文明办
杨春光、郑小明同志;自治区文明委各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9日印发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公认,经自治区文明委考核、审定,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是区内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第二条 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注重实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营造平等友爱、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努力推动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幸福宁夏、文明宁夏、法治宁夏、平安宁夏,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支撑、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我区四个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把四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不能被授予其他先进称号。第四条 凡经济独立核算、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办公环境,在职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上的公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直驻宁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四个文明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实行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业务工作实绩突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当地或同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廉洁高效,服务优质,群众满意,业务工作处于全区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政治工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单位风气正,干群关系好,社会信誉高。
(四)党建工作深入扎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单位党报党刊征订任务完成好。
(五)科教文体深入开展。重视科技进步,发展文化教育,加强科普宣传,有功能较完善、设施较齐全的文体科普活动阵地。举办科普报告会,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经常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单位。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体科普活动。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六)综合治理稳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懂法、守法、用法。单位内部工作纪律严明,治安状况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七)内部管理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管理工作科学化,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规范到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内部各项制度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科学规范,党政机关达到一级以上标准,企事业单位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八)工作环境整洁优美。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卫生工作达标,单位各项服务设施配套。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九)民族团结繁荣进步。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教育,民族团结思想深入人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创建活动有领导,有专人负责,经费落实。广泛开展规范化优质化服务和文明处室、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员工等各项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属地各项创建活动;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圆满完成各级文明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创 建
第六条 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中心抓创建,实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推动四大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行创建管理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一齐抓的创建格局。第八条 制定创建规划。根据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措施,明确创建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考核。第九条 设计活动载体。围绕经济建设,贴紧业务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精心设计主题鲜明、目标明确、群众乐于参与的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积极参与军(警)民共建、区域共建、城乡共建、社区共建等各类共建活动。第十条 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创建重点,使群众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在创建中获得利益。
第四章 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实行公示,从严掌握,切实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评选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逐级升格。自治区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命名一次。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从获得市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机关”满两年的单位中产生。个别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经各市文明委或区直机关文明委推荐,可不受命名时间限制,破格评选。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评选程序是: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自治区文明单位每年评选命名一次”的规定,自治区文明办于当年年初下发评选通知,分配评选名额。凡符合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的单位可向所属市文明委提出申请,自治区文明机关向区直机关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五市文明委和区直机关文明委征求单位所在县(区)、市文明委意见,组织进行初选,并按自治区文明办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单位,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于规定时间报自治区文明办。
(三)自治区文明办组织检查考核组,对推荐单位进行考核后,报自治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定,并在区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与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文明委正式进行命名表彰。第十四条 被命名后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实行届时制,每届四年。已届满的自治区文明单位,须向五市文明委和区直机关文明委重新申报。经五市文明委和区直机关文明委初审,自治区文明办进行考核验收后,如符合条件,报自治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批准,重新命名为自治区文明单位。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自治区文明委进行表彰,授予“文明单位”牌匾。“自治区文明单位”牌匾,由自治区文明办统一制作。文明单位门前标志是“文明单位”牌匾。文明单位只悬挂获得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牌匾。第十六条 凡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可对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予以鼓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动态管理。自治区文明单位由自治区文明办管理,日常管理委托所在县(区)、市文明办及区直机关文明办负责。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定期复核制。
(一)各市、县(区)及区直机关文明办每两年在所辖自治区文明单位中实行定期复核制。
(二)各市、县(区)及区直机关文明办依据自治区文明单位标准,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评议。
(三)经考核评议,确定当年排序。在第二次排序后,如有单位在二次考核评议中都排在末位,各县(区)、市和区直机关文明办将其作为淘汰对象,报五市文明委和区直机关文明委审核后,经自治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定,撤销其“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四)被淘汰的单位,仍保留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经过努力,于第三年可重新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文明办及区直机关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考核和历次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奖惩情况记载和年度总结等。
(二)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自治区文明单位每年应把年度工作总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奖惩及有关情况报所在市文明办及区直工委文明办,经汇总后报自治区文明办备案。
(三)指导自治区文明单位健全创建机构,督促制订年度创建计划,检查创建规划的落实和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加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调研,及时向自治区文明办报送创建工作信息;组织文明单位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积极参与部门间、地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内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对重大创建活动及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及时报告自治区文明办。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在命名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文明委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得力,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出现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下降、社会形象不好的。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人员伤亡的。
(四)单位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经过有关部门批评仍没有改变的。
(六)申报时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其它重大问题的。第二十四条 被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期限为一年。经自治区文明办考核,到期没有改正的,撤销其“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收回牌匾,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认真整改,如符合创建条件,可以在两年后重新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自治区文明办申报办理更改名称手续。对合并或分设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命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2篇: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5)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6)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7)环卫环保水平先进。环境清洁优美,绿化、卫生制度健全;保健工作进入先进行列;环保工作符合标准。
(8)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原则上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包括发生贪污、受贿、渎职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班子严重不团结等)。
2、受到管理部门处罚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到文明单位荣誉的(包括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
4、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发案率或职工犯罪率超过某地上有关规定的。
5、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6、发生计划外生育,有意隐满不报或作假报告的。
7、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般化,创建劲头不足,没有发展进步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
第七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安部队、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个级别,分别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某某、某地级文明单位一般两年评选命名一次,某地、乡(镇)级文明单位一般每年度评选命名一次。
第九条 文明单位申报程序: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论级别大小、人数多少,只要有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都可以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乡镇级“文明单位”或某地级“文明单位”验收申请。申请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其申请,对照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按某地文明委下达的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推荐申报。乡镇申报的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必须是连续两年的乡镇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乡(镇)级文明单位,按文明单住标准,由乡镇文明委(办)考核验收后,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命名。某地级文明单位,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推荐名单,由某地文明委复查验收后,凡是达到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某地委、政府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坚持两个文明统一考核的原则,贯彻“严格标难、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简便易行”的精神,不搞照顾和平衡,某地、乡(镇)每年度命名的文明单位数不超过单位总数的60%。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考评和年终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考核原则上同步进行,各乡镇和各乡镇推荐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或复查验收。其它单位由各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其考评结果和推荐名单要及时上报某地文明委(办)。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牌匾及规格:某地级文明单位牌匾宽60公分,高45公分,由某地委、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如强对文明单位创建的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做好文明单位的检查指导、评选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辖、动态管理。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由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共同管理,乡镇级文明单位由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创建规划、活动记载、工作总结、文明单位审批表等内容。
第十七条 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都要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表、历次考核记录、各年度创建工作安排、总结和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若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隐瞒不报或作假报告的,必须报请党委、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名称、搬迁,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否则,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文明单位合并,须重新根据文明单位申请报批程序序验收命名。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匾牌,下一级匾牌要及时交回原颁发机关。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匾牌除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未经命名的不准悬挂文明单位匾牌。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表彰并颁发“文明单位”匾牌。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条件和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为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结合年终考核,某地委、某地政府在综合目标管理奖以外,再给予一定的奖励。驻安单位命名为文明单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文明单位按最高荣誉称号的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年终考评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行消失,要及时交回“文明单位”匾牌,并终止以上奖励。匾牌损坏、丢失的由原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未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享有以下荣誉:
(1)单位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单位(单项先进除外);
(2)单位党组织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党组织;
(3)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创建工作滑坡、停滞、无新的起色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撤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模范人物,是推动文明单位建活动的积极因素、骨干力量,其表彰命名与文明单位一并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健康、快速发展,大力加强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1993年呼伦贝尔盟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呼伦贝尔盟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与验收办法》的基础上,对应《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总结和吸收全市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三大创建活动的基础,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良好环境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