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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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广泛吸引群众参与,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巴彦淖尔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好。

第七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教育。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八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大力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第九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群体上访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第十条 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树立低碳、环保理念,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 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能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文明、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十二条 各民族团结和睦,干部群众互助友爱。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未发生有损于民族团结的事件,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得到弘扬。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计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独具部门特色的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城乡共建、军民共建、结对帮扶活动,主动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经常开展爱心志愿服务,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参评范围: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基层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地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评选原则: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第二十条 评选类别: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社区(以下统称市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届期制。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

实行逐级晋升机制。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从已满一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从已满一届的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产生。

第二十二条 在创建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评选:(一)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

(二)因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严重的;

(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群众意见很大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单位发生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发生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九)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污染治理不达标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群众满意度不高,甚至引起群众不断上访的;

(十一)不开展、不参加各级文明委、办安排部署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自查申报。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二)初评公示。各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文明委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市文明办、申报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申报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文明委及有关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市文明办。

(四)考核验收。市文明办组织考核验收。

(五)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命名。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综治、计划生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核验收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验收年度前三年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情况;

(二)查看单位内外环境;(三)查看创建档案资料;

(四)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座谈会,了解单位领导班子、四个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凡在市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已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年度有隐瞒上述严重问题之一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牌匾,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文明单位牌匾由市文明办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 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市级“文明单位”牌匾,也可摆放到陈列室、荣誉室。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单位改变名称,三个月内未向市文明办申报更名手续的;

(二)机构重组合并的单位;

(三)变动隶属关系分设分立的单位;(四)宣布破产的单位;(五)撤销的单位;

(六)迁出巴彦淖尔市地区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级、国家级文明单位发生“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市文明委将向上级文明委报告,建议上级文明委进行责任处理。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的创建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委报告。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做好所推荐、命名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实行文明单位动态管理。

(一)凡命名满三年的市级文明单位,要在届满后主动提出认定申报,经市文明委验收合格后,报市委、市政府重新认定命名。届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被取消。

(二)届期内,市文明办要不定期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创建工作进行抽查和督促。对四个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的首选条件;对因创建水平下降或发生“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严重问题的,根据问题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撤销或建议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文明办呈报书面整改意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半年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文明办组织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不力,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或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三)建立文明单位工作联系制度。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每年要将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排意见和工作总结报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文明办,并作为届期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归档备案。

(四)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等问题,经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后,要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市文明办报告。

(五)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交流学习。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建立职能部门的监督制度。市文明办每年向市纪检、综治、计划生育、环保等职能部门及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建立文明单位台账资料管理制度。文明单位台账资料应以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为内容,参照国家档案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另行下发)的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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