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版)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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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2009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水平和质量,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社会认可,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市文明委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生动形式。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员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章

第五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创建意识强,思想解放,锐意创新,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创建领导体制健全,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创建氛围浓厚。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加强科学管理,生产经营性单位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布置的有关重点工作。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单位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推进规范服务,社会形象良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和以志愿者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员工学校等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健全,活动正常,考核机制完备;广大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卫设施完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内部整洁有序,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生产、生活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绿化先进标准;重视环保工作,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五、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广泛开展“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创建活动,加强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单位文化建设;重视智力投资,组织员工进行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各类科教文化阵地完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

六、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干部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三章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要在搞好自身创建的基础上,以结对共建的形式,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关心、支持和参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创建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章

第九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命名表彰一次。第十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全市县(处)级[不含县(处)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不含镇、街道、村、社居委)、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锡部队等均可申报参评。

参与创建无锡市文明行业,但下属独立建制单位少于5个的行业,可申报参评无锡市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参评无锡市文明单位的,须获得上一年度系统或区(县)、局级文明单位称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局文明创建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对四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在评选年度和评选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

四、未建立员工学校并有效开展道德法制教育,或未有组织地开展以志愿者活动为主导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五、单位员工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六、出现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十三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查申报、初审推荐、社会公示、考核验收、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有关文明创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各市(县)、区范围内的单位,可自愿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提交申请;市区范围内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可自愿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级以上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文明办提交申请;解放军和武警驻锡部队的单位,可向市双拥办提交申请。

二、初审推荐。接受文明单位申报的各文明创建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初审,经党政组织认可后,确定推荐名单,报无锡市文明办。

三、社会公示。申报单位自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贴告示,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考核验收。无锡市文明办统一组织实施无锡市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

五、综合评定。市文明办根据社会公示、考核验收的情况,经综合评估,提出无锡市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再次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经无锡市文明委审批确定的无锡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十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无锡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无锡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由无锡市文明委负责。市文明办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担负指导、监督的职责。各地和各行业文明创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参创备案制度。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要于每一创建年度开始三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并上报上级文明创建主管部门进行参创备案。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参创单位应按要求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组织网络及工作制度、创建规划、工作总结、重要会议及活动情况、诚信建设情况、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活动情况、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参创单位应每年将创建工作进展、各项奖惩等情况如实上报同级文明办和申报扎口部门。

四、建立中期考评制度。市文明办将在每一评选年度的中期,组织进行中期考评,考评结果纳入该年度文明单位综合考评成绩。

五、建立分类指导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对无锡市文明单位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各地区、各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条

无锡市文明单位如出现单位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变动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文明办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布实施,由无锡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颁布的《无锡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9年12月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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