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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建设优良校风,促进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就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学院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编内人员、校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二、考勤内容
(一)内容: 1.出勤。
2.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3.公假:因公外出,包括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
4.迟到、早退。
5.旷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二)种类: 1.日常考勤:
实行坐班制教职工,严格执行五天工作制。
非坐班制的教师,以教学计划和教务处编排的授课时间表为依据,按授课时数计算,每缺一次课按旷勤一天计算。2.会议考勤:
学院召开的教职工大会,除公假人员、获得学院批准的私假人员或部门领导同意必须顶岗人员外,必须全部参加,凡应出席而没有出席者,一次按旷勤一天处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本部门人员的要求,可参照学院关于会议的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3.政治理论学习、党活、教研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考勤: 学院规定的学习日、党活、教研活动、形势任务和学术报告会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串不可占。凡擅自占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按旷勤一天处理。
4.值班值宿考勤:
(1)学院实行三级值班值宿制度,即有学院领导带班;学院设总值班,各楼舍和重点要害部位安排干部值班;各楼舍或场所和重点要害部门设门卫更夫负责守护。
(2)节假日期间和夜间,负责带班的学院领导是学院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学院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指挥各部位值班值宿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
(3)学院总值班人员在带班领导的指挥下检查、指导各部位值班值宿和门卫更夫人员履职情况。
(4)各部门值班值宿人员负责对本辖区的门卫更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辖区内安全防范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院总值班和安全保卫处,并协助总值班和安全保卫处处理事故和案件。
(5)值班值宿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在岗期间如发生迟到、早退,喝酒、打扑克和麻将、下棋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通知其所属部门批评教育,并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如在岗期间漏岗、擅离职守,学院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6)学院值班值宿考勤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三、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工作必须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三)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逢节、假日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推迟返校者,作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必须补假。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五)非坐班制的教师应按时参加学院、各系(中心、部)的各项活动,教师无故缺课,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作旷工处理(一次按一天计算)。
(六)学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将作为院内津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请假及审批
(一)请假种类: 1.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事假: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准假权限酌情处理、从严掌握。
3.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安排。4.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实行晚婚并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假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执行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延长”。对家中无人照顾的产妇,可视其情况给男方适当的假期进行护理,但不得超过七天。
5.婚丧假:
婚假3天,若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超过法定结婚年龄
年以上的)结婚的初婚青年,可适当延长婚假,但不得超过两周。丧假3天,限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应扣除路途时间)。
(二)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
(1)请假一周以上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必要时附有关证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假满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勤对待。
(2)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应在准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出具的新诊断书,续事假要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续事假的原则上只限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请假时间。无故超假者按旷勤对待。
2.准假权限:
(1)副院级的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2)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3)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一周以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4)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请假一周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5)教师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系(中心、部)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6)非“坐班”教师请假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掌握,不能只按耽误上课和返校日的天数掌握。
五、院内岗位津贴的扣发
(一)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6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下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三)迟到、早退一次,减发月岗位津贴5%;旷工半个工作日,减发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减发1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减发2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
(四)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期限,自超假的第3日起,扣发岗位津贴。
(五)经学院批准公派脱产进修学习的人员,其进修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照常发放;委培、定向攻读博士人员,从离校之日起,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按期毕业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足额补发。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六、考勤责任与要求
(一)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部、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参加,组成考勤工作组,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
(二)各系(中心、部)、各处可根据学院考勤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三)各部门应设立考勤薄,并指定专人考勤。考勤的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无误,切勿漏人。各部门考勤员每月月末需对本部门考勤情况统计一次,填报“黑河学院部门考勤统计表”,并注明请销假的详实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于次月初3号前将考勤表、病假条、事假条送交人事处备案。各系(中心、部)的考勤统计表、病假条、事假条需先报教务处汇总并交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初3号前送交人事处备案。
(四)学院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管部门负责出勤统计,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学院考勤工作组将对教职工上下班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院通报。
(六)虚报考勤情况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其本人、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在考勤工作中出现疑难问题、考勤工作组不易处理时由学院领导裁决。
七、附则
(一)教职工因公外出,除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外,同时按第四款第二条规定的准假权限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公出费用不准报销。
(二)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全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有的《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黑院政发
[2010]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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