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校考勤管理系统”。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20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80%发放[注];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3天至5天(含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8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6天至10天(含10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50%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11天至15天(含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20%计发;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25天的每25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年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3÷12。
3、请事假出国(境)者,30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30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47号文的规定办理。
4、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2、出国前确定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3、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4、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5、凡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1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50%,旷工2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8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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