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_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2:30: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新”。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 假期的种类与期限

第一条: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均按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 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 发《关于职工探亲问题解答》的通知办理。

(二)凡参加工作一年并已转正的教职工,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 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规定及其待遇。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 天。

(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其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 单位负担。

(五)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新婚教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六)上述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凡实行休假 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应该在休假期 间即寒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 亲假的天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假期。

(七)教职工出国探亲,分别按国发(1986)107号、(1983)侨 政会字00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婚假丧假

(一)双方在本市工作的教职工结婚,可酌情给三天的婚假;对方在外地,教职工本人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十天以内的路程假。

(二)教职工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给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根据往返路程远近,酌情给以10天以内的路程假。

(三)教职工结婚,是晚婚(晚婚是指: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以上)的,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四)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中途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产假期

(一)女教职工生育时,按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无产假”。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在寒暑假或法定公休假期,仍按上述规定时间计算,不另增加假期无数。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困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天内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二)晚育产假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按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二十天”。

(三)教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进行结扎、绝育手术时,按公

假处理,其假期天数,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

第四条 病 假

(一)教职工本人因病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规定的就诊医院医生的病情证明(附上检验单,证明患何种疾病及需治疗或休息的时间)办理请病假手续,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也应及时补办请病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1981年4月6日“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跟在十年以上,工资照发。

3.架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条 事 假

教职工本人除上述假外,另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去处理者,由本人写假条,叙明事由,经部门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离校,对请事假的给假天数,应从严掌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给假,但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六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假,首先必须查明原因,鉴别责任。确定因工负伤,应根据医院医生诊断批准休假期限,给予准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审批权限与销假

第一条: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假条,叙明请假类别、事由、时间,由所在部门领导审签具体意见,送人事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经部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十五日以内由系、处(所)审批;十五日以上经系、处查明情况后签署具体意见(签明是否同意,准假天数等)后送人事处审批后方能离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各部门应认真作好登记备查。

第三条: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由本人分别向准假单位报到销假,完清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销假者,超过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伪造事实请假而离开工作岗位者,经查实后,均以旷工处理,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教职工请假,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有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规定停止执行。本规定执行中若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抵触时,应按上级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处二○○六年一月一日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

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为适应学院发展、建设的需要,加速各项改革的进程,增强组织纪律,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的顺......

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绩效工资的实施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一、全校教职工享有规定的假期和因病、因事请假的......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富县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富县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

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一、各类请假时限和审批权限1.病假:住院病人以出院证明为......

下载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
下载四川音乐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暂行规定.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