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
设的实施意见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保障和促进发展的需要,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需要。实践表明,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建立“三大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推动和谐沙雅、平安沙雅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稳定沙雅县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突出基层和行业(部门)重点,充分发挥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维稳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合法自愿、公正高效、便民利民。
(三)工作目标。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一个确保”。即:建成覆盖城乡每一个村(社区)、组和各
级各部门及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已通过调节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场、疑难纠纷不出县,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非正常上访零进京、少到自治区,确保不发生在全国、全自治区、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健全“大调解”工作网络
(四)建立县“一办四中心”调解机构。成立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大调解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建立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在县政府法制办建立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建立司法调解中心,负责管辖范围案件的调解,县人民法院同时负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在县信访局建立县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负责上访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疏导和分流。
(五)建立健全乡(镇)场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成立县、乡两级“大调解”协调中心,主要负责排
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培训辖区调解员。协调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健全村(社区)调解室。健全村(社区)调解组织和工作机构,扩大调解网络,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报。
(七)建立行政机关调解中心(室)。县级各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要建立调解中心(室),负责对涉及本单位和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八)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全县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年内全部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医院、学校、市场等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做到“哪里有群众,那里就有调解组织”。
三、健全“大调解”协调运行机制
(九)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坚持乡(镇)场每半月排查本辖区矛盾纠纷隐患,建立排查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适时分析研判本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上报;完善组、村(社区)、乡(镇)场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的“三三调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本级;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不轻易将矛盾纠纷引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对调解不成的或有可能激化的,要主动衔接、及时报告。
(十)充分发挥行政机构的调解作用。县级各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要坚持调解先行,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确保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单位和系统内部,避免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天轮流到县群众工作中心接访,乡(镇)场领导干部每天坐班接访,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等与民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县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天轮流接访;完善干部下访制度,组建县级下访工作组和行业、部门下访工作组,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的方式,坚持开展下访活动,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行政机关“接待人员调、责任科室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四级调解机制,重大疑难案件由“一把手”亲自主持调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协调处理。
(十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后盾作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建立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及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强诉前分流,对直接起诉到县人民
法院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渠道,或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县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和调解力度,大力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促成和解率。
(十二)健全“大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三大调解”之间的流程,建立健全调处材料移交、立案前告知调解、审理中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等工作制度;整合调解力量,建立健全调解指导员制度、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制度、特邀调解员制度;加强“三大调解”的效力衔接,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法律效力;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视情况组建县级包案工作组进行调处;建立“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四、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实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政法委书记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乡(镇)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督导组和重点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部门(行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乡(镇)场要建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治办。县直各部门也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企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办。
(十四)加强人员保障。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兼任,乡(镇)场协调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县、乡两级协调中心、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县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县信访群众疏导中心分别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副科职),负责日常工作。县“大调解”协调中心、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县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县信访群众疏导中心各配备2名工作人员,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配备1名工作人员。行政单位调解中心(室)主任由单位主要领导兼任,确定专人负责。配齐配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人员。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建人民陪审员库、调解员库、特邀调解员库、调解志愿者库、调解联络员库,加强对调解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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