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大厂镇党委政府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
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成因也日趋复杂,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涉及范围复杂化等新特点,单一的调解方式已远远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所以,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三调联动”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调解的性质来分,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解调和行政调解,三者各有优势又互相补充,很好地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这一重要原则。人民调解具有基层性、民主性、自治性、灵活性等优势,但也存在法律效力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司法调解有着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高、当事人认同度较高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不足,缺乏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简捷、及时和情、理、法有机融合的特点。行政调解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和错的案件,但在调处成因复杂,时间久远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推到了法院,并且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所以,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 1
调解机制已是势在必行,“三调联动”也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二、“三调联动”的重要意义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将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三调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三调联动”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三调联动”的对策和措施
(一)基本原则和制度
“三调联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
“三调联动”工作的制度:建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排调制度、联合调解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交流制度、调解员业务培训等制度。
(二)“三调联动”的对接
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一是诉前告知调解。法院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
诉讼风险,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审查立案。二是诉中委托调解。对于民商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对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凭调解协议书可以到法院申请撤诉;当事人也可以不撤诉,由法院予以审查确认。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当事人有调解或和解意愿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确认此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准予撤诉的决定。
2、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对接。一是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对于经审查属于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但受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
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留档。二是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负责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属于轻微治安案件或民间纠纷的,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完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轻微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免除治安处罚。
3、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主动性的特有优势,将国家政策、行政手段和人民调解以情、以情服人的优越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机关快速、妥善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受理涉及各部门的纠纷。
(三)“三调联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1、建立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人为成员,“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三调联动”工作的协调、督导、督办、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在基层建立多个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员由人民调解员、司法人员、行政人员组成。
2、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考核。由政法委牵头,司法局、法院、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三调联动”小组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协调部署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的衔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领导小组年终对“三调联动”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职能发挥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恶性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强化调解工作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三调联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切实解决好各级调解组织、队伍、设施和待遇所需的编制人员和办公经费,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员年度业务培训的经费。“三调联动”对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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