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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工作意见
办事处、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强全镇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中共常熟市委办公室、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8〕52号)文件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关于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着力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深化“平安支塘”、“法治支塘”建设,实现支塘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广泛组织动员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进一步重视调解基础建设,提高调解队伍素质,健全调解组织网络,规范调解运作机制,增强调解处置能力,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不同主体在全社会中的和谐相处,使大调解工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强防线。
二、运作机制
建立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各成员单位在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镇调处服务中心的职责。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制定辖区内大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工作;完成市调处服务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组织指导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组织听证对话;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稳定工作信息,定期分析并通报辖区内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镇调处服务中心的运作。镇调处服务中心依托镇综治中心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主要承担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镇调处服务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分级分类调处,加强排查落实,注重提前介入,实行归口办理。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国土、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调处服务中心工作,对于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处化解。
镇调处服务中心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调处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针对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多发性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依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成立相应调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相关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镇调处服务中心要建立排查分析、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考核奖惩等运作流程。调解工作程序要有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回访等环节,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应严格依照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操作。
(一)排查分析。镇调处服务中心收集汇总各村、各部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全镇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特点和对策,强化对各村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全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研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意见。
(二)接待受理。镇调处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对受理的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规范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
(三)分流指派。镇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案件可直接进行调处,对信访案件分流移交到各专门调处工作小组调处。
(四)协调调度。镇调处服务中心对一些涉及跨部门的、与多个行政部门有关的、牵涉面广影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可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形成合力迅速化解矛盾。
(五)检查督办。镇调处服务中心定期对各村、部门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每月通报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镇调处服务中心要做到“三个独立”,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工作经费,调处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符合《苏州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试行)》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调处服务中心的职能。总体要求是,在符合苏州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六有”、“六统一”标准,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业务学习、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当事人回访、总结评比等十项工作制度基础上,着重强化建立排查报告、包案负责、首问责任、办结反馈等制度。
一是建立排查报告制。要建立组信息员、村(社区居委会)调委会、镇调处服务中心三级排查预警网络。村(社区居委会)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镇调处服务中心。
二是建立包案负责制。根据矛盾纠纷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分类调处。
(一)分级调处。分为A、B、C三级。A级矛盾:针对相关政策因素引起的矛盾,如征(使)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涉及人员众多、面上影响较大的矛盾,归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调处,办事处属地参与调处;B级矛盾:针对择区建房、劳资纠纷等涉及人员较多、在一定区域有影响的共性矛盾,交业务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调处,镇调处服务中心协助和督办,办事处属地参与调处;C级矛盾:邻里纠纷等单一性、偶发性矛盾,以条线处理为主,落实业务部门(行政村)归口办理,镇调处服务中心协助和督办。以上三级矛盾,由中心提供镇主要领导批示后落实相关办理人负责调处。调处过程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调处服务中心进行动态督查。
(二)分类化解。镇分别成立劳资纠纷、环境保护、村镇建设(含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含土地承包)、婚姻家庭(邻里)等五个专门调处工作小组,对相关矛盾纠纷分类化解。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大局观,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三是建立办结反馈制。对于镇调处服务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和分流指派的信访案件,一般性矛盾纠纷须在15日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性矛盾纠纷须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0日。办理结果必须向镇调处服务中心报告。
三、加强人民调解的基础建设
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为节点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巩固和完善镇、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切实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的规定,严格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和特殊群体、重点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步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和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等级评定、分级管理。调处服务中心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重在实效”的原则,采取各种形式,对调解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确保每年对调解人员培训一次以上。同时注意吸纳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士,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进一步激发人民调解工作活力。创新人民调解激励机制,保证调解员的奖励、补助经费,增强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及时研究、探讨人民调解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政府搞好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解调员队伍的凝聚力,推动人民调解软硬件建设的同步发展。
四、拓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
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机制。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5〕31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诉前告知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等,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法院附设诉前民调机制,在稳妥有序的原则下,逐步扩大诉前调解的规模,同时对一些符合起诉条件现阶段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特殊矛盾,更多地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同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五、加强大调解机制建设的领导和基础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把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作为“平安支塘”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重视、关注大调解工作。各村要把大调解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于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落实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镇财政要将大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和实际工作需要而逐年提高,努力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人员、经费、设施、办公场所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苏财行〔2007〕4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调处服务中心的日常开支、培训、表彰、奖励等经费,镇财政均应安排一定经费确保大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大调解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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