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在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
试论保险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荣成市法院研究室于洪香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保险意识增强,花钱买平安,为未来建立一份保障机制的人越来越多,而且,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解决好保险理赔和肇事方赔偿这一矛盾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有许多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这里所说的受害人与保险金受益人是同一人)在发生事故前,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按理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责任应在肇事方,同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本无可厚非;然而,因为受害人保险后,存在赔偿责任究竟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还是由肇事方赔偿的问题,更确切地说,是由其中一方赔偿,还是由双方共同赔偿的问题。本文就如何赔偿作一简要探讨。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获得双倍赔偿。理由如下:肇事方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就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起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的体现,既尊重社会公德,又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作用,减轻社会负担和缓解自我的经济承受能力,这种行为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和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两方其中一方承担。受害方既然为自己保险,在发生事故后,只要保险公司理赔后,肇事方只负责保险公司未赔付的部分。如果肇事方赔偿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如下:受害方受到伤害就是因为肇事者造成的,而保险标的物也是受害者本人,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两方都给予赔付,则是一种损失得到重复赔偿,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主体不同,保险公司理赔时赔偿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当投保人偿付了保险费后,他便获得了一个赔偿机会,是不以其
他附加条件为目的,即投保人偿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待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时间来到,届时,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当发生保险合同所规定条件时,保险公司依据该合同履行合同,给付保险合同赔偿金;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主体当然是负有赔偿责任的肇事方,而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了几种高度危险作业。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从《民法通则》立法本意来看,汽车显然包含在高速运输工具中,正是具有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是由人来支配的,所以,由他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来承担责任具有它的合理性。在家庭轿车大量涌现的今天,赔偿主体的确定更具有它的现实意义。第二、依据不同。保险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是射幸合同。而射幸合同本意是碰运气。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于自己未来的一个预期和保障,防患于未燃,他是有偿、双务合同。保险合同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内容的保险事故,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索要赔偿,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否则,则属于违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应该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有责任就应该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交通事故,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遵循民法的公平原则,肇事者应该就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赔偿。第三、来源不同。保险是一种商业营业行为,保险合同的行为是营利性行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在履行了按期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的义务后,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起保障作用;而保险公司的这种保障行为,是通过汇聚多数人的投保费用共同筹集的资金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少数人的损失。损害赔偿要求一旦发生损害事实便要求负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者无条件地赔偿受害者由于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一切应该赔偿的项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他的赔偿来源于肇事者自身的经济条件,是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为这种承担方式的强制性、无限性,充分体现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处理中的法律地位。
第四、内容和目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伤残保险等,当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成为“消费者”,保险公司为保险标的物提供保险服务,而这种“消费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他的特殊性在于未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时,是参与者和支持者,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时,便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将闲置的资金让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即为自己未来提供了保障,又不失为一种家庭理财方式;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内容,可以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即千家保一家原则。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公民享有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赔偿标准赔偿内容有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财产方面损失等项目。其中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这一赔偿标准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处理交通事故,明确责任划分,受肇事者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同时,在经济上给予肇事者制裁,达到人人遵守法规,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这三大事故隐患,热爱生命、珍惜生命,自觉维护交通法规。通过以上四个方面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保险金的赔付和事故赔偿完全是两个法律关系,前者是合同关系,产生合同责任;后者是《民法通则》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侵权责任。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得的赔偿虽然出现了竞合,但保险公司和肇事者都不应免责,故建议受害人应该得到重复赔偿。试想如果因为受害者投保,而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由此免去或者部分免去肇事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或者肇事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因受害者无法提供原始单据,将受害者拒之门外,对受害者是一个信任的打击,体现不出保险事后救助作用,对保险业来说无一利却有百害,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岂不要“关门大吉”。解决此类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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