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考察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考察报告
在现在社会,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考察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考察报告3篇1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各类报告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考察报告3篇2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二oXX年XX月XX日
第2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受害人):________
乙方(驾驶人):________
2011年__月__日晚,乙方驾驶---车在---县行驶时,将行人甲方致伤。事故发生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_____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伤势较轻,甲方提出协商解决并由乙方签署协议,现甲方经住院观察,已决定于2011年__月__日康复出院。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与成因没有争议,根据国家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乙方承担甲方住院期间的全部住院和治疗费用。
2乙方承担甲方后续治疗、劳务、精神损失费_______。
3本协议各项赔偿费用共计(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确认自乙方支付时起与本案再无任何关系,本案就此完结。
4双方均认可以上赔偿事项,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和仲裁,以后甲方伤情和康复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2011年__月__日
第3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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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不管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的,都需要对受害的一方做出赔偿。此时要是双方之间能够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的话是最好的,然后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后,事情就算是解决了。不过这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该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带来相关范本,供你学习参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一
赔偿人:______,男,____岁,____族,车主,现住____乡____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被赔偿人:______,男,____岁,____族,农民,现住_____市____县____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汪某在公路
第4篇:起诉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起诉状
原告:(受害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
被告一:(肇事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
被告二:(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
住所:
被告三:(保险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赔偿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营养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x元,康复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鉴定费xxx元,财产损害赔偿金xxx元,共计xxx元。
2、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诉求赔偿的费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一致请求,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就争议的内容、赔偿权利和义务进行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交通事故调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两名交通警察采取公开方式主持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各方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等。
调解书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自愿
第6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受害人):________
乙方(驾驶人):________
20xx年__月__日晚,乙方驾驶---车在---县行驶时,将行人甲方致伤。事故发生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_____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伤势较轻,甲方提出协商解决并由乙方签署协议,现甲方经住院观察,已决定于20xx年__月__日康复出院。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与成因没有争议,根据国家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1乙方承担甲方住院期间的全
第7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双方:
张鸿,男,生于1993年8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建南镇中坪村二组12号,驾驶员。公民身份证号:***030。
许燕香,女,生于1986年7月17日,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黄冈镇山霞榕树东二横1号,广告设计师。公民身份证号:***429。
2012年6月14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张鸿驾驶鄂Q2T762长安之星小型客车在318国道自建南向利川方向行驶到小地名干堰塘黑桃树处,因天雨路滑,车辆左侧撞上山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许燕香右手腕关节和肘关节粉碎性骨折。许燕香受伤后在利川市南坪卫生院进行包扎治疗,当天转入利川市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现许燕香要求提前出院回广东治疗,并与张鸿就损害赔偿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应许燕香本人要求,张鸿同意对许燕
第8篇: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
三、李
四、王五的委托,指派侯巨涛律师、刘洋律师参加陈二诉张
三、王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的诉讼。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被告张三主体不适格,认定张三承担事故责任
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案中,张三的身份为鄂AFXXXX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司机,职责为负责该车辆的驾驶和运输,不负责车辆的作业操作。案发时,张三并未对鄂AFXXXX重型专项作业车进行任何驾驶操作,该车辆状态为停放于路边进行作业。因周六(本案原告之一)观察不仔细致使其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撞上鄂AFXXXX重型专项作业车导致事故发生。整个事故的发生与张三对车辆的驾驶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直接因果关系,张三不构成该侵权行为的主